
攤派征收。 明 何良俊 《四友齋叢說·史九》:“蓋各裡派徵錢糧,譬如本戶該徵白銀十兩,但納串二三兩與糧裡,收去銀三四兩,則糧裡絶不敢至其家催辦矣。”《清會典事例·戶部·計屯貼運》:“赤軍四百八十名,按名派徵運費銀一兩三錢三分。”
派征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主要指官府按戶分派、征收賦稅或勞役的行為。其核心含義體現在強制性、攤派性和行政指令性上,常見于中國古代及近代的財政與行政管理文獻。以下是詳細解析:
“派”指按計劃或比例分配任務,“征”指強制性收取。合指官府将稅賦、勞役等任務按戶或區域分攤,并強制征收。《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義為“攤派征收”,強調其行政攤派屬性。
在明清兩代,“派征”是田賦、丁銀征收的主要方式。例如《明史·食貨志》載:“凡稅糧,夏稅秋糧,……派征有期限”,表明其作為國家財政手段的規範性。
在財政緊張時期(如明末遼東戰事),官府常在常規賦稅外“加派”饷銀,此類臨時性攤派亦屬“派征”範疇,見于《明實錄》等史料。
行為主體始終為官府(朝廷或地方衙署),對象為編戶齊民。如清代《戶部則例》規定“地丁錢糧,按畝派征”。
因常與“橫征暴斂”關聯,該詞在民間語境中多含貶義,反映民衆對苛捐雜稅的不滿。
現代漢語中,“派征”主要用于曆史研究或仿古表述,不再作為現行行政術語。但在描述強制性攤派行為時(如特殊時期資源征集),仍可借喻使用。
權威參考文獻:
“派征”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pài zhēng,其核心含義是攤派征收,通常指政府或相關機構按一定比例或标準向民衆分配并收取財物、稅款等。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根據多個權威來源(),"派征"指将征收任務分攤到特定群體或區域,常見于賦稅、勞役等場景。例如,明代何良俊在《四友齋叢說》中提到:“各裡派徵錢糧”,即按裡甲(古代基層單位)分攤征收錢糧。
曆史與政策語境
該詞多用于古代或特定政策背景下,如《清會典事例》中提及“按名派徵運費銀”,指按名冊攤派運輸費用()。現代語境下使用較少,更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法規。
與近義詞的區分
“本戶該徵白銀十兩,但納串二三兩與糧裡,收去銀三四兩。”(《四友齋叢說·史九》)
意為:原本應征收十兩白銀,實際通過攤派僅收三四兩(反映制度漏洞)()。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背景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文獻記載(如、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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