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熙甯 初, 王安石 改募兵制為保甲,置牌以書其戶數及姓名。 元 時兵制設萬夫、千夫、百夫,而以牌甲為基層單位。 清世祖 入關,有編制戶口牌甲之令。其法,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長,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長。則牌甲又為地方基層組織。見《宋史·兵志六》、《元史·兵志一》及《清史稿·食貨志一》。
牌甲是古代中國基層軍事組織的名稱,特指宋代保甲制度中的基本單位,具有戶籍管理與地方治安的雙重職能。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分項釋義:
指書寫名稱或編號的标識物,引申為編戶造冊的憑證。《漢語大詞典》釋為“揭示或标志用的闆”,此處代指戶籍登記簿冊。
原指兵士護身铠甲,後衍生為軍事編制單位。《古代漢語詞典》注:“古代戶籍編制單位,若幹戶為一甲”,象征軍事化管理結構。
牌甲即“以簿冊編列的甲戶單位”,核心含義包含:
王安石變法時期(1070年)推行保甲法,規定:
十戶為牌 → 五牌為甲 → 十甲為保
牌甲長由民戶輪充,負責夜間巡查、上報異動(《宋代官制辭典》),形成垂直的地方管控體系。
《續資治通鑒·宋紀》載:“凡置牌甲,令民自推其才勇為衆所服者為之”,印證牌甲長需通過推選産生,兼具民望與武備能力。
權威參考來源:
“牌甲”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宋代保甲制
北宋熙甯年間,王安石推行保甲法,将募兵制改為保甲制,以“牌”記錄戶籍信息(戶數及姓名),形成基層管理單位。
功能:強化地方治安,實現兵民合一。
元代兵制基層單位
元代軍事組織分為萬夫、千夫、百夫三級,牌甲作為最底層單位,負責管理十戶左右的軍戶。
清代戶籍管理
清初推行“戶口牌甲制”,規定每十戶設一牌長,十牌設一甲長,十甲設一保長,形成“牌—甲—保”三級地方基層組織。
目的:加強人口管控和賦稅征收。
部分詞典提及“牌甲”可指代盾牌與盔甲,比喻裝備齊全的狀态(如“武裝到牙齒”),但此用法較少見且缺乏廣泛文獻支持。
牌甲主要作為宋、元、清三代的基層管理單位存在,功能涵蓋軍事、戶籍和治安。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宋史·兵志》《清史稿·食貨志》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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