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熙宁 初, 王安石 改募兵制为保甲,置牌以书其户数及姓名。 元 时兵制设万夫、千夫、百夫,而以牌甲为基层单位。 清世祖 入关,有编制户口牌甲之令。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则牌甲又为地方基层组织。见《宋史·兵志六》、《元史·兵志一》及《清史稿·食货志一》。
牌甲是古代中国基层军事组织的名称,特指宋代保甲制度中的基本单位,具有户籍管理与地方治安的双重职能。以下从汉语词典角度分项释义:
指书写名称或编号的标识物,引申为编户造册的凭证。《汉语大词典》释为“揭示或标志用的板”,此处代指户籍登记簿册。
原指兵士护身铠甲,后衍生为军事编制单位。《古代汉语词典》注:“古代户籍编制单位,若干户为一甲”,象征军事化管理结构。
牌甲即“以簿册编列的甲户单位”,核心含义包含:
王安石变法时期(1070年)推行保甲法,规定:
十户为牌 → 五牌为甲 → 十甲为保
牌甲长由民户轮充,负责夜间巡查、上报异动(《宋代官制辞典》),形成垂直的地方管控体系。
《续资治通鉴·宋纪》载:“凡置牌甲,令民自推其才勇为众所服者为之”,印证牌甲长需通过推选产生,兼具民望与武备能力。
权威参考来源:
“牌甲”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宋代保甲制
北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保甲法,将募兵制改为保甲制,以“牌”记录户籍信息(户数及姓名),形成基层管理单位。
功能:强化地方治安,实现兵民合一。
元代兵制基层单位
元代军事组织分为万夫、千夫、百夫三级,牌甲作为最底层单位,负责管理十户左右的军户。
清代户籍管理
清初推行“户口牌甲制”,规定每十户设一牌长,十牌设一甲长,十甲设一保长,形成“牌—甲—保”三级地方基层组织。
目的:加强人口管控和赋税征收。
部分词典提及“牌甲”可指代盾牌与盔甲,比喻装备齐全的状态(如“武装到牙齿”),但此用法较少见且缺乏广泛文献支持。
牌甲主要作为宋、元、清三代的基层管理单位存在,功能涵盖军事、户籍和治安。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宋史·兵志》《清史稿·食货志》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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