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laves and maids]∶原指喪失自由、受人奴役的男女,後泛指男女仆人
(2) [I]∶太監對皇帝、後妃等的自稱
(1).舊時指喪失自由、為主人無償服勞役的人。其來源有罪人、俘虜及其家屬,亦有從貧民家購得者。通常男稱奴,女稱婢。後亦用為男女仆人的泛稱。《史記·汲鄭列傳》:“臣愚以為陛下得胡人,皆以為奴婢以賜從軍死事者家。” 晉 袁宏 《後漢紀·質帝紀》:“或取良民以為奴婢,名曰‘自賣民’,至千人。” 唐 韓愈 《柳子厚墓志銘》:“其俗以男女質錢,約不時贖,子本相侔,則沒為奴婢。” 康有為 《大同書》丙部:“又有鬻賣人口者,收為奴婢以供富貴者之用。”
(2).宦官對帝、後的自稱。 元 無名氏 《抱妝盒》第二折:“[ 劉皇後 雲] 陳琳 ,你那裡去?[正末雲]奴婢往後花園採辦時新果品來。” 明 郎瑛 《七修類稿·國事六·劉瑾》:“ 瑾 等遂號訴:‘ 嶽 等交通害我,明日奴婢不能見天顔矣!’” 清 洪昇 《長生殿·定情》:“奴婢 高力士 見駕。”
“奴婢”是古代社會中的特殊群體,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奴婢指喪失人身自由、為主人無償勞役的男女。男性稱“奴”,女性稱“婢”,合稱時既可特指底層仆役,也可泛稱所有仆人。宦官(太監)對皇帝、後妃等也以“奴婢”自稱,體現等級制度中的卑微地位。
主要來源
等級差異
男性奴仆地位略高于女性婢女,部分婢女可能通過侍奉主人升為妾室(提到“婢妾”現象)。
《史記·汲鄭列傳》記載将胡人俘虜賜為奴婢;韓愈《柳子厚墓志銘》描述民間因債務淪為奴婢的現象,印證其來源的多樣性。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10等來源的學術研究。
奴婢一詞指的是受人雇傭或奴役的婆娘,特指家奴或家中的仆人。這個詞常常用來形容受制于他人的人,沒有自由和獨立。
奴婢是由“女”和“女”這兩個部首組成。其中,“奴”部的拆分部首是“大”,筆畫數為5;“婢”部的拆分部首是“女”,筆畫數為10。
奴婢一詞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國的封建社會。在這個社會裡,有很多人處于底層,被剝奪了自由和權利,成為他人的奴隸或仆人。因此,奴婢一詞就形成并廣泛應用于那個時代。
奴婢在繁體字中的寫法為「奴僕」。
在古代,奴婢的漢字寫法也有所不同。通常使用的是「奴婢」字的古漢字寫法是「奴婢」。
1. 在這個家庭中,奴婢們要按時為主人服務。
2. 奴婢的命運常常取決于主人的善待與否。
1. 奴隸:指被奴役的人。
2. 仆人:指被雇傭為家庭或個人服務的人。
奴婢的近義詞包括奴仆、家仆、仆役等。
奴婢的反義詞可以是主人、雇主等,表示擁有權力和控制他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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