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neglect of duty]∶************
(2) [dereliction]∶有意識的或自覺 的忽略(如指原則)或抛棄
猶失職,不盡職。《漢書·酷吏傳序》:“當是之時,吏治若救火揚沸,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媮快乎?言道德者,溺其職矣。” 顔師古 注:“溺謂沉滞而不舉也。”《明史·何鑒傳》:“ 孝宗 覽天下戶籍數乃視國初反減,咎所司溺職,欲釐正之。” 清 薛福成 《庸盦筆記·史料一·鹹豐季年三奸伏誅》:“至 景壽 身為國戚,緘默不言, 穆蔭 、 匡源 ……等,竊奪6*權柄,不能力争,均屬辜恩溺職。” 巴金 《利娜·第九封信》:“在優雅而善于剝削的貴族、溺職的法官……以及饑餓的軍隊等等的下面,憔悴呻吟着那無數的 俄羅斯 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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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職是漢語中的一個書面用語,指因疏忽、懈怠或能力不足而未能履行職務責任的行為,通常帶有貶義色彩。從構詞結構看,“溺”意為沉溺、沉迷,引申為“失職”;“職”指職務、職責,二者組合強調因失責導緻的職業行為偏差。
詞典釋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溺職”指“在職而不盡職,玩忽職守”,多用于形容公職人員或負有特定責任者未能有效完成分内工作,如“官員溺職導緻政策執行不力”。《漢語大詞典》進一步補充其含有“因主觀懈怠或客觀失察造成嚴重後果”的隱含意義。
近義詞與反義詞
近義詞包括“渎職”“失職”,均指向職責履行失敗,但“渎職”更強調故意違法或違背職業倫理,而“溺職”側重因疏忽導緻的過失。反義詞為“盡職”“恪職”,如“公務員需恪職奉公以避溺職之嫌”。
典型用法
該詞常用于法律、行政等正式語境。例如:“監察機構嚴查溺職行為,确保公共資源合理分配。”其使用需符合語境嚴肅性,避免口語化表達。
“溺職”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失職”或“不盡職”,具體指因疏忽或故意忽略而未能履行應盡的職責。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溺職”指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玩忽職守,或因主觀疏忽、不作為導緻職責未能有效履行。
詞源與曆史用例
多用于正式文本或曆史文獻中,批評公職人員或管理者的失責行為,常見于法律、政論等嚴肅語境。例如:“相關部門溺職,導緻公共資源浪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可參考《漢書》《明史》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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