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用低标准来要求。《论语·卫灵公》:“躬自厚而薄责於人,则远怨矣。”
(2).轻微的责备或责罚。 宋 苏轼 《上神宗皇帝书》:“而自 建隆 以来,未尝罪一言者,纵有薄责,旋即超升。”《明史·徐阶传》:“故圣帝明王,有言必察。即不实,小者置之,大则薄责而容之,以鼓来者。”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金生色》:“俄邻子以执奸自首,既薄责逐释讫;而妇兄 马彪 素健讼,具词控妹冤。”
(3).簿责。根据文书所列的罪状来诘责审理。 宋 范仲淹 《宋故卫尉少卿分司西京胡公神道铭》序:“公於部中择其挟贵人势力,州县不敢动者一二家,薄责于庭,众皆大惧。” 明 刘若愚 《酌中志·内府职掌纪略》:“奉旨将掌厂值日内臣 贺尧年 、监督主事 蔡宸恩 下狱薄责之。”
薄责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如下:
薄责(拼音:bó zé)指轻微的责备或批评,强调以宽容的态度对待他人的过失,而非严厉追究。该词蕴含儒家“宽以待人”的处世哲学,常见于古典文献与现代汉语书面语。
语义构成:
二字组合后,核心含义为“轻度的批评”,与“严惩”“苛责”形成反义对比。
语境用法:
《论语·卫灵公》载:“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 指多反省自身、少苛责他人,可避免怨恨。
现代汉语中多用于劝导宽容的语境,如“待人宜薄责,律己当从严”。
“薄责”体现中国传统伦理观中的“恕道”精神(《论语·里仁》),与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脉相承。其思想内核是:
定义“薄责”为“轻微的责备或批评”,引《论语》为书证(上海辞书出版社,2021)。
释义为“不严厉地责备”(商务印书馆,2016)。
强调其反义结构“厚责”的对比,突出儒家伦理取向(商务印书馆,2014)。
注:本文释义综合权威辞书,未引用网络来源以确保学术严谨性。
“薄责”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汉语词汇,具体解释需结合语境:
源于《论语·卫灵公》中的“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意为对自己严格、对他人宽容,降低对他人的要求标准。这种用法强调人际交往中的宽厚态度。
多用于描述对过失的宽容处理,如《明史·徐阶传》提到“大则薄责而容之”,苏轼《上神宗皇帝书》也记载“纵有薄责,旋即超升”,均指轻微处罚后仍给予机会。
特指古代根据文书罪状进行审问,如宋代范仲淹记载“薄责于庭,众皆大惧”,明代刘若愚的文献也提到类似案例。
若需具体文献案例或更多用法,可参考《论语》《明史》等古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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