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輕罪;輕刑。《禮記·月令》:“﹝孟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繫。”《國語·魯語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後漢書·魯恭傳》:“初, 和帝 末,下令麥秋得案驗薄刑,而州郡好以苛察為政,因此遂盛夏斷獄。”
(2).減損刑罰;不以刑罰為重。 漢 班固 《 * 通·考黜》:“諸侯始封,爵土相隨者何?君子重德薄刑,賞宜從重。”
"薄刑"作為漢語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代輕緩的刑罰制度,該概念在中國法制史中具有重要地位。根據《漢語大詞典》對"薄刑"的釋義,其構成包含兩個語義層級:
一、字源層面 "薄"取《說文解字》"林薄也"之本義,引申為淺薄、輕微之意;"刑"據《尚書·呂刑》注疏"法也",指代刑罰制度。二字組合形成"輕刑"的并列結構,與"重典"構成反義關系。
二、法制史維度 《中國法律史》記載,薄刑制度可追溯至西周"明德慎罰"思想,具體表現為:
現代法制語境中,該概念演化為刑法謙抑性原則,體現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量刑規範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強調"當寬則寬,該嚴則嚴"的量刑準則,與古代薄刑思想形成曆史呼應。
典型用例可見《漢書·刑法志》"薄刑省賦,以寬民力",以及當代司法實踐中的緩刑適用制度。這種刑罰理念的延續,印證了中國法律文化中"慎刑恤罰"的價值傳承。
“薄刑”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其含義可從兩個角度解釋,具體如下:
輕罪或輕刑
指程度較輕的犯罪行為或對應的刑罰。例如《禮記·月令》提到“斷薄刑,決小罪”,表明在特定時節處理輕微案件。另《國語·魯語上》将刑罰分為大刑、中刑、薄刑,其中“薄刑用鞭撲”,即用鞭打等較輕的處罰方式。
減損刑罰或不以刑罰為重
強調司法實踐中對刑罰的節制态度。如《後漢書·魯恭傳》記載東漢和帝時期允許在麥收季節審理輕罪案件,但部分官員濫用此政策導緻夏季斷獄。班固《白虎通·考黜》也提到諸侯封爵時需考慮“薄刑”原則。
提示:該詞多用于古代文獻,現代法律體系已無此表述。如需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禮記》《國語》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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