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頒布法令。 晉 陸機 《辯亡論上》:“從政咨於故實,播憲稽乎遺風。” 宋 劉筠 《賀冊皇太子表》:“前曜開祥,東闈播憲。”
“播憲”是由“播”與“憲”組成的複合詞,屬于古漢語詞彙。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播”意為“傳布、宣揚”,如《尚書·盤庚》中“播告之修”;“憲”本指“法令、法度”,《周禮·秋官》有“憲禁”之說。兩字合稱“播憲”,指“頒布法令、傳揚典章制度”。
該詞多見于古代政令文書,例如《唐會要》卷五十四載:“播憲垂範,以示萬邦”,意為通過頒布法典樹立典範。清代學者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也提及:“憲者,懸法示人,播之四方”,強調法令的公示性與傳播性。
現代漢語中,“播憲”一詞已不常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制史、經學文獻時仍具學術價值。商務印書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将其歸類為“政令傳播”類術語,與“布政”“宣化”等詞構成同語義場。
“播憲”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頒布法令,主要用于描述古代政治或禮儀場合中權威機構發布法規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析:
字面構成:
語境用法:
現代漢語中,“頒布法令”已取代“播憲”成為常用表達,但“播憲”仍保留在古籍研究和特定曆史語境中。
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辯亡論》《宋代典章制度》等文獻,或查閱網頁、、中的原始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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