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work out]∶草定
拟定計劃
拟定試題
(2) [conjecture]∶憑揣測而推斷
拟定罪名
(1).一定。 元 王實甫 《西廂記》第五本第三折:“這妮子拟定都和那酸丁演撒,我明日自上門去,見俺姑娘,隻做不知。”
(2).決定。 元 無名氏 《舉案齊眉》第一折:“我又不會 臨邛縣 駕車,他又不會 昇仙橋 題柱,早學那 卓文君 拟定嫁 相如 。”《紅樓夢》第五十回:“ 薛姨媽 心中因也遂意,隻是已許過 梅 家,因 賈母 尚未説明,自己也不好拟定。”
(3).起草制定。《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八回:“臬司得了意旨,便趕忙回衙門去説明原委。他卻早已拟定一個摺稿了。” 洪深 《電影戲劇的編劇方法》第六章:“成就與否,須視他所拟定的計劃,在實行時,是否有失錯。”
“拟定”是現代漢語中具有雙重語義特征的動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詞義解析
起草制定(動詞性用法) 指對文件、方案等文本進行初步編寫與條款确定的過程,強調系統性框架的搭建。如《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指出該詞“多用于正式文書或計劃的前期設計階段”。
推測判定(認知決策用法) 表達基于現有信息作出暫時性決策的思維活動,《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義擴展為“經考量推敲後作出非正式決定”,常見于假設性語境中的方案預選。
二、語法屬性 作為聯合式複合詞,其構詞法呈現“拟(模拟)+定(确定)”的語義疊加特征。在句法功能上可作謂語(如“拟定章程”)、定語(如“拟定的程式”),具備及物動詞屬性,常接名詞性賓語。
三、應用範疇 主要涉及行政文書(如《公文處理辦法》中規定的計劃類文件起草)、法律文本(合同條款編纂)、科研立項(課題申報書撰寫)等專業領域,在學術論文寫作規範中亦被列為文獻研究階段的必要流程。
“拟定”是一個動詞,表示初步制定、起草并确定某事物的過程,通常用于正式或半正式的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正式文件起草
計劃或方案的制定
會議或活動準備
與“制定”對比
“制定”強調正式确定并生效(如“制定法律”),而“拟定”側重起草和初步确定,後續可能修改。
與“起草”對比
“起草”僅指撰寫初稿,而“拟定”包含一定程度的确認或審核,更接近“初步敲定”。
“拟定”強調從無到有的初步制定過程,結果具有臨時性,常見于需要後續審批或調整的語境。使用時需注意其“非最終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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