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宋 時稱由翰林學士所掌的皇帝诏令為“内制”。 唐 初,中書省設中書舍人,負責起草诏命,無内外制之分。至 玄宗 開元 二十六年,始置翰林學士,掌内制;中書舍人隻掌外制。 唐 朱慶馀 《上翰林蔣防舍人》詩:“清重可過知内制,從前禮絶外庭人。”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五:“至 唐 置翰林學士,以文章侍從,而本朝因之。翰林學士司麻制批答等為内制,中書舍人六員分房行詞為外制雲。” 清 趙翼 《寄芷堂》詩之一:“視草久高 唐 内制,論文恰到 漢 《西京》。”
(2).翰林學士的别稱。 宋 趙昇 《朝野類要·稱謂》:“翰林學士官謂之内制,掌王言、大制誥、詔令、赦文之類。”
内制在漢語詞典中的詳細釋義可分為以下兩個核心層面:
指古代由皇帝近臣(如翰林學士)直接起草、不經外朝機構審核的機密诏書,包括赦令、任免文書等。例如《漢語大詞典》釋為“唐宋時由翰林學士所掌的皇帝诏令”。
唐代始設“翰林學士”專司内制,與中書舍人負責的“外制”相對。據《新唐書·百官志》,翰林學士“掌内制”,直接參與中樞機要。
引申指組織或體系内部制定的規則、制度。如《辭海》釋義:“泛指内部制定的制度或規章。”
在社會科學語境中,可指社會群體内部形成的道德、習俗等非強制性約束力。例如費孝通《鄉土中國》所述“禮治秩序”即屬傳統社會的内制形态。
參考來源:
“内制”是唐宋時期的官職制度術語,主要指由翰林學士負責起草的皇帝诏令。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内制”與“外制”相對,指翰林學士掌管的皇帝诏書、赦令等文書起草工作。唐初中書省設中書舍人統一負責起草诏命,無内外之分。至唐玄宗開元二十六年(738年),始設翰林學士專掌“内制”,而中書舍人轉為負責“外制”(如一般行政文書)。
職責演變
内外分權
地位差異
翰林學士因參與核心政務,地位高于外制官員,如唐代詩人朱慶馀在《上翰林蔣防舍人》中稱其“清重可過知内制”,凸顯内制官員的權威。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诏令類型或宋明時期的發展,可參考制度史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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