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富人捐粟以取得官爵或贖罪。 宋 程大昌 《演繁露·納粟拜爵》:“ 秦始皇 四年,令民納粟千石拜爵一級。按此即 晁錯 之所祖效,非 錯 剏意也。”按,《史記·秦始皇本紀》:“四年……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級。”内,“ 納 ”的古字。 宋 胡繼宗 《書言故事·賣爵》:“買官曰納粟。” 清 李漁 《奈何天·慮婚》:“這是條青6*雲6*路,早着鞭,不似那納粟求官的資格淺。”
(2). 明 清 兩代富家子弟捐納財貨進國子監為監生,可直接參加省城、京都的考試,稱納粟。《明史·選舉志一》:“例監始於 景泰 元年,以邊事孔棘,令天下納粟納馬者入監讀書。”《警世通言·杜十娘怒沉百寶箱》:“目今兵興之際,糧餉未充,暫開納粟入監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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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粟是漢語曆史詞彙,原指古代百姓向官府繳納糧食以履行賦稅義務,後衍生出通過捐糧換取功名或免除刑罰的特殊制度。該詞在明清文獻中使用頻率較高,反映了古代社會經濟結構與政治制度的關聯性。
一、核心詞義解析
賦稅範疇:《漢語大詞典》定義為"繳納粟米",特指以實物形式完成田賦繳納。《中國曆史大辭典》補充其具有"抵充徭役"的功能,明代黃冊制度中允許農戶以糧代役。
捐納制度:據《明史·食貨志》記載,景泰年間正式确立"納粟監生"制度,生員捐米八百石可入國子監。清代《戶部則例》規定災荒時期,民衆納粟三百石可獲"義民"稱號并免除雜役。
二、制度演變脈絡 《中國經濟通史》指出該制度始于漢代"入粟拜爵",宋代發展為系統的"進納授官"體系,至明清形成完備的捐納章程。制度執行中實際折算标準存在地域差異,如嘉靖年間河南地區每石粟折銀三錢,而山西折銀達五錢。
三、社會影響評述 《中國社會史綱》分析該制度雖在短期内增加財政收入,但長期導緻官僚體系臃腫。典型例證為成化二十年(1484年)全國通過納粟入仕者達三千七百人,占當年官吏增補總數的43%。
“納粟”是中國古代與選官、教育制度相關的術語,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起源與實施
最早可追溯至秦代,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四年(公元前243年)推行“百姓内(納)粟千石,拜爵一級”政策。漢代晁錯進一步推廣,允許民衆通過繳納糧食獲得爵位或減免刑罰,成為後世類似制度的範本。
社會影響
這一制度既為朝廷解決糧草短缺問題,也為富人提供了晉升途徑,但長期實施導緻官職商品化,加劇社會階層固化。
制度演變
明清時期,“納粟”演變為向朝廷捐納財貨(後改為銀兩),以獲得國子監監生資格。例如,明代景泰元年(1450年)因邊患財政緊張,首次開放“納粟入監”。通過此途徑成為監生者,可直接參與省城、京城的科舉考試,無需通過地方選拔。
争議與弊端
雖緩解了財政壓力,卻沖擊了科舉公平性。清代小說《警世通言》中“杜十娘怒沉百寶箱”情節提到“納粟入監”,側面反映了這一制度在民間的普及與負面影響。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案例或文學引用,可查閱《史記》《明史》及《警世通言》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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