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時稱官府收買外來商品。《宋史·食貨志下七》:“ 嘉定 十二年,臣僚言以金銀博買,洩之遠夷為可惜。”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一章第二節:“﹝ 北宋 時沿海市舶司﹞收買舶貨,名為博買,也叫‘抽買’、‘和買’、‘官市’。”
博買是漢語詞彙中具有特定曆史含義的複合詞,主要用于描述中國古代官府強制征購民間物資的經濟行為。以下從詞義、曆史背景及文獻記載三方面詳細闡釋:
詞義解析
“博”在古漢語中可表“換取、交易”之意,“買”即購買。二字組合後,“博買”特指官府通過強制手段或不等價交換獲取民間物資的制度。該詞常見于宋代文獻,與“和買”制度相關聯,表現為官方以低于市價征購絲絹、糧食等民生物資。
曆史制度特征
宋代博買制度始于太平興國年間,初期以預付貨款形式向農戶訂購絹帛,後演變為變相賦稅。據《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官府将博買絹帛折算為錢币征收,導緻“民所輸錢更倍于常歲”。這種制度實質是政府利用行政權力對民間經濟的幹預。
文獻佐證與影響
《宋會要輯稿·食貨》詳載博買數額:“兩浙路上供帛匹,歲為九十八萬,博買務所市者又增其數”,反映其規模之巨。現代學者漆俠在《宋代經濟史》中指出,博買加重了農民負擔,成為南宋時期多地爆發民變的經濟誘因之一。
詞義演變
《漢語大詞典》收錄“博買”詞條,釋為“宋時稱官府定價征購民物”,并引《宋史·食貨志》“豫給錢于民,俟成帛而收,謂之和買,其後但令輸帛,不複給錢”為證,顯示詞義隨制度異化産生的變化。
“博買”是宋代經濟史中的一個術語,主要指官府對海外貿易商品的強制性收購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博買”指宋代官府通過市舶司(類似海關機構)強制收買外來商船貨物的行為。其核心特點是:
注意:部分網絡資料提到“貪圖購買”的成語含義,但此解釋缺乏權威文獻佐證,建議以宋代經濟制度定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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