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具。木指“三木”,索即繩索,用以拘系犯人。 漢 司馬遷 《報任少卿書》:“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膚,受榜箠,幽於圜牆之中。” 唐 杜牧 《華清宮》詩:“北扉閑木索,南面富循良。” 宋 蘇轼 《策别六》:“今州縣之吏,受賕而鬻獄……則至於嬰木索,受笞箠,此亦天下之至辱也。” 明 劉基 《送海甯張知州滿任去官序》:“租賦時集,木索不用,譁訐之聲,化為弦誦。”
"木索"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刑具名詞,具體釋義如下:
木索(mù suǒ)指古代用于拘禁或刑訊罪犯的兩種刑具:
合稱泛指拘系犯人的刑具,常見于秦漢律法文獻。
例證:
司馬遷《報任安書》:"關木索、被箠楚受辱",意為戴上木枷繩索、遭受杖刑之辱 。
唐宋後漸引申為束縛、約束的象征,如"脫木索之困"喻擺脫禁锢。
"木索,刑具名。木指枷杻,索即繩索。"(上海辭書出版社,第4卷,第831頁)
"木索,拘系犯人的刑具,木指手铐腳鐐,索為捆縛之繩。"(商務印書館,第987頁)
"秦漢律令中,木索與箠楚并稱,為獄具通名。"(修訂版,第1562頁)
"罪至罔加,不能引決自裁,在塵埃之中,古今一體,安在其不辱也?" 顔師古注:"罔即木索也。"
"幽囚木索,暴骸流血",描述黨人受刑之慘狀。
有學者指出"木索"在漢代特指頸枷與捆繩的組合(見《中國法制史考證》,北京大學出版社),與後世泛指刑具略有差異 。
“木索”是古代中國的一種刑具,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文獻來源解釋如下:
“木索”由“木”和“索”兩部分構成:
作為秦漢至宋代常見的拘系工具,木索多用于羁押待審或已定罪的犯人,體現古代刑罰的嚴酷性。其使用場景包括:
提示:若需了解“三木”具體形制或更多古代刑具,可查閱《漢書·刑法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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