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具。木指“三木”,索即绳索,用以拘系犯人。 汉 司马迁 《报任少卿书》:“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箠,幽於圜墙之中。” 唐 杜牧 《华清宫》诗:“北扉闲木索,南面富循良。” 宋 苏轼 《策别六》:“今州县之吏,受賕而鬻狱……则至於婴木索,受笞箠,此亦天下之至辱也。” 明 刘基 《送海宁张知州满任去官序》:“租赋时集,木索不用,譁訐之声,化为弦诵。”
"木索"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刑具名词,具体释义如下:
木索(mù suǒ)指古代用于拘禁或刑讯罪犯的两种刑具:
合称泛指拘系犯人的刑具,常见于秦汉律法文献。
例证:
司马迁《报任安书》:"关木索、被箠楚受辱",意为戴上木枷绳索、遭受杖刑之辱 。
唐宋后渐引申为束缚、约束的象征,如"脱木索之困"喻摆脱禁锢。
"木索,刑具名。木指枷杻,索即绳索。"(上海辞书出版社,第4卷,第831页)
"木索,拘系犯人的刑具,木指手铐脚镣,索为捆缚之绳。"(商务印书馆,第987页)
"秦汉律令中,木索与箠楚并称,为狱具通名。"(修订版,第1562页)
"罪至罔加,不能引决自裁,在尘埃之中,古今一体,安在其不辱也?" 颜师古注:"罔即木索也。"
"幽囚木索,暴骸流血",描述党人受刑之惨状。
有学者指出"木索"在汉代特指颈枷与捆绳的组合(见《中国法制史考证》,北京大学出版社),与后世泛指刑具略有差异 。
“木索”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刑具,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多个文献来源解释如下:
“木索”由“木”和“索”两部分构成:
作为秦汉至宋代常见的拘系工具,木索多用于羁押待审或已定罪的犯人,体现古代刑罚的严酷性。其使用场景包括:
提示:若需了解“三木”具体形制或更多古代刑具,可查阅《汉书·刑法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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