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監督舉發。《史記·商君列傳》:“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 司馬貞 索隱:“牧司,謂相糾發也。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十家連坐。”《史記·酷吏列傳》:“置伯格長以牧司姦盜賊。”
(2).管民政的地方官。《晉書·李重傳》:“ 漢 革其弊,斟酌 周 秦 ,并建侯守,亦使分土有定,而牧司必各舉賢,貢士任之鄉議,事合聖典,比蹤三代。”《晉書·地理志下》:“自中原亂離,遺黎南渡,并僑置牧司在 廣陵 。”
牧司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古語詞,主要可歸納為以下釋義:
指監察、治理或管理。此義源于“牧”的古義(治理民衆)與“司”(掌管)的結合,強調對人或事務的監督管控。
例證:
《晉書·職官志》載:“侍禦史……掌察舉非法,受公卿奏事,有違失者舉劾之。”其職能近于“牧司”監察之意(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晉書》)。
特指負責監察的地方官吏。魏晉南北朝時期,“牧司”可指代州郡長官或監察官,如司隸校尉的屬官。
例證:
《宋書·百官志》提及“牧司”為督察郡縣的官職(來源:上海古籍出版社《宋書》校注本)。
二字複合後,強化了“監督管理”的職能屬性(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版)。
現代漢語中,“牧司”已非常用詞,多見于古籍或曆史研究。其核心語義可理解為:
對特定範圍行使監察、管理的職責(來源:台灣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綜合來源依據:
“牧司”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種含義:
指古代通過相互監督、檢舉的方式維持社會秩序的制度。例如:
指古代管理民政的地方官員,常見于兩晉南北朝時期:
建議需要具體曆史文獻例證時,可參考《史記》《晉書》等原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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