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稱掖庭獄。 漢 代專指幽囚罪人于皇宮掖庭而不作公開審理的監獄。據《漢書·劉輔傳》載: 成帝 欲立 趙倢伃 為皇後,先下诏封倢伃父 臨 為列侯。 輔 上書谏止。“書奏,上使侍禦史收縛 輔 ,繫掖庭祕獄,羣臣莫知其故。”光祿勳 師丹 、太中大夫 谷永 俱上書保 輔 ,極言“旬日之之間,收下祕獄”之不當,“其於治親養忠之義,誠不宜幽囚于掖庭獄”。于是“上乃徙繫 輔 共工獄,減死罪一等,論為鬼薪,終於家”。
秘獄指古代由皇帝直接掌控、秘密審訊關押特殊人犯的監獄,區别于普通司法機構的公開監獄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審判過程隱秘、不受常規司法程式約束,通常用于處理涉及政治重罪或皇室機密的案件。以下為詳細解析:
《漢語大詞典》釋義
“秘獄”指“不公開審理案件的監獄”,強調其審判的隱蔽性與特殊性。此類監獄多由君主或權臣直接控制,用于處置政治要犯,案件審理過程常避開常規司法程式。
例證:《漢書·刑法志》載“诏獄”(即皇帝下诏特設的監獄)實為秘獄的一種形式,如“廷尉诏獄”關押朝廷重臣。
《辭源》補充解釋
秘獄的設立旨在規避司法公開原則,通過秘密羁押與審訊強化皇權對司法的幹預。其名稱因朝代而異,如漢代的“掖庭獄”“黃門北寺獄”均屬秘獄範疇。
秘密性與皇權直屬
秘獄由皇帝親信(如宦官、近臣)管理,羁押、審訊、定罪均秘密進行,囚犯常未經公開審判即被處決。如東漢“黃門北寺獄”由宦官操控,成為黨锢之禍中迫害士人的工具。
關押對象特殊
主要關押三類人:
司法程式缺失
案件無需經過大理寺、刑部等常規司法機構審核,皇帝诏令即可定罪,形成“法外之獄”。《後漢書》載,東漢蔡邕因直言獲罪,“付洛陽獄劾以仇怨奉公”,實為秘獄政治迫害的典型案例。
權威參考來源
“秘獄”是漢代司法制度中的特殊監獄,又稱“掖庭獄”,具有隱秘性和非公開審理的特點。以下是詳細解釋:
秘獄是漢代設在皇宮掖庭(後宮區域)的秘密監獄,專門用于幽禁涉及皇室或敏感案件的犯人,且不進行公開審理。其審判過程避開常規司法程式,直接由皇帝或近臣掌控。
與常規監獄(如“共工獄”)相比,秘獄更注重隔離犯人與外界的聯繫,甚至史書也僅零星記載相關案例,足見其機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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