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訴訟案件。《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劑禁民獄。” 鄭玄 注:“獄,謂相告以罪名者。”《逸周書·本典》:“與民利者,仁也;能收民獄者,義也。”
“民獄”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層面解析:
指民間訴訟案件,常見于先秦典籍:
部分現代釋義擴展為民衆受壓迫的困境,如描述社會不公或群體遭受政治、經濟壓迫的情況。但需注意,這一用法更多屬于現代語境下的延伸,古代文獻中未見此類表述。
“獄”本義為訴訟(《說文解字》:“獄,确也”),後衍生出“監獄”“罪案”等含義,如“文字獄”“監獄”等。
提示:若需研究該詞在古代文獻中的具體用例,建議查閱《周禮》《逸周書》原文及注疏。
民獄是由"民"和"獄"兩個字組成的詞語。其中,"民"是漢字部首之一,意為人民;"獄"是另一個漢字部首,意為監獄。
"民"字的部首是"⺅",總筆畫數為5;"獄"字的部首是"⺿",總筆畫數為8。
《民獄》一詞源自中國法律系統,是指為人民服刑澄清罪名的地方。
民獄(民獄的繁體字)
古代漢字寫法中,"民"字稍有變化,其上部分為"⺈",總體形式字形略有差異;"獄"字形則基本保持不變。
1. 在這個民獄中,罪犯們都接受了法律的嚴厲制裁。
2. 行刑官打開民獄的鐵門,将罪犯帶出監獄。
1. 民事獄:指有關民事糾紛訴訟案件的審判地點。
2. 服刑:指犯人在民獄内執行刑罰期間接受的監管。
監獄、牢獄、囚禁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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