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civil;be related to civil law]∶有關民法之事
民事權利
(2) 參看“民法”
(3) [farm work;civil]∶農事;民間的事情
民事不可緩也
(1).猶國政。《國語·魯語上》:“ 舜 勤民事而野死。” 漢 應劭 《風俗通·皇霸·五伯》:“ 夏後 太康 娛於耽樂,不循民事,諸侯僭差。” 漢 荀悅 《申鑒·政體》:“國無遊民,野無荒業,財不虛用,力不妄加,以周民事,是為養生。” 清 唐甄 《潛書·柅政》:“曷若量己之力……以其半勤民事,察農桑,築圩防,計豐兇,除奸慝,則6*民亦少害矣。”
(2).泛指民間諸事;民政事務。《禮記·月令》:“﹝仲秋之月﹞是月也,易關市,來商旅,納貨賄,以便民事。” 宋 蘇轼 《答宋寺丞書》:“至於吏道、法令、民事、簿書、期會,尤非所長,素又不喜從事於此。”《宋書·百官志上》:“司徒,一人,掌民事。”
(3).指力役之事。《書·太甲下》:“無輕民事惟難。” 孔 傳:“無輕為力役之事。”
(4).指農事。《孟子·滕文公上》:“民事不可緩也。<詩>雲:‘晝爾于茅,宵而索綯,亟其乘屋,其始播百穀。’”《文選·張衡<東京賦>》:“日月會於龍狵,恤民事之勞疚。因體力以息勤,緻歡忻於春酒。” 薛綜 注:“謂田事畢,休民力、息勤勞也。”
(5).泛指民間生活情事。《漢書·循吏傳序》:“及至 孝宣 ,繇仄陋而登至尊,興于閭閻,知民事之囏難。” 晉 幹寶 《<晉紀>總論》:“節理人情,恤隱民事。”
(6).有關民法的。如:民事糾紛;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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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法律範疇
指與民法相關的事務,涉及個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之間因人身關系或財産關系産生的權利義務,例如合同糾紛、婚姻家庭權益等。
《民法典》明确民事法律行為需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如籤訂合同、遺囑等)。
廣義社會活動
泛指民間事務或民政事務,包括農事、力役等非官方事務。例如《禮記》中提到的“納貨賄,以便民事”,即指民間經濟活動。
如需進一步了解民法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
《民事》是一個漢語詞彙,用于描述與民衆關系有關的法律事務。它是由兩個部分組成,分别是“民”和“事”。下面将進一步介紹這個詞的拆分、來源、繁體、古時候漢字寫法、例句等方面。
《民事》可以拆分為“氏”和“事”兩部分。其中,“氏”作為部首,總共由4個筆畫構成,而“事”則也包含4個筆畫。
《民事》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語中的“民族”和“事務”。在古代,人們用來描述與民衆有關的事情,例如法律、財産和糾紛等。隨着時間的推移,這個詞彙逐漸被用于表示涉及個體權益和責任的法律領域,即如今所稱的“民事領域”。
繁體字的《民事》為「民事」,與簡體字的寫法相同。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中,“民事”的寫法與現代相比有所不同。其中,“民”的古字形狀較為複雜,而“事”的古字寫作“野”。
1. 在民事糾紛中,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問題。
2. 法官需要獨立且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
- 民事權利
- 民事責任
- 民事訴訟
- 民事合同
- 民法
- 私法
- 民間法
- 刑事
- 行政
-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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