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ivil rights;democratic rights] 公民在政治領域裡享有的民主權利
人民的政治權利。 章炳麟 《訄書·商鞅》:“ 商鞅 之中於讒诽也二千年,而今世為尤甚。其説以為自 漢 以降,抑奪民權,使人君縱恣者,皆 商鞅 法家之説為之倡。” 王德锺 《十九歲述懷》詩之一:“未溺死灰仍帝制,難将熱血換民權。” 廖仲恺 《革命繼續的工夫》:“民權這兩個字的解釋,在政治上說,就是人民有參預立法、容喙政治的權;在法律上說,就是人民有不許别人侵犯他的身體、言論、信仰、住居、集會種種自由的權。”
“民權”是政治和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總結如下:
基本概念
民權指公民在政治領域享有的民主權利,包括參與立法、管理政事的權力,以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例如,廖仲恺提出:“民權在政治上指人民參預立法、容喙政治的權;在法律上指人民不受侵犯身體、言論、信仰等自由的權”。
權利範疇
涵蓋政治權利(如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個人自由權(如財産權、居住權),強調人民在國家治理中的主體地位。
如需進一步了解民權的具體法律條文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政治學專著。
民權是指個體或公民所擁有的權利和自由。它是指個人在社會、政治和經濟方面所享有的平等、公正、自由的權益。
民權的拆分部首是"口"和"力"。其中,"口"是指嘴巴,"力"是指力量。民權的總筆畫數為12。
民權一詞源于《尚書·周書·地官》中的"民主"一詞,指的是陳述民衆的命令和啟示,保障民衆的權益。在繁體中,民權的寫法為「民權」。
在古代,民權的寫法經曆了一些變化。最早的寫法可以追溯到金文時期,當時的寫法為象形字,形狀類似于人的背部,用來象征人們的權益。而在秦朝,民權的寫法被統一為當今的樣子。
1. 民權平等是現代社會的基石之一。
2. 我們應該為維護民權而努力奮鬥。
3. 建立一個民主的國家,就是要保障每個公民的民權。
民權組詞:
- 民主權利:指公民在政治和社會中所享有的選擇領導和參與決策的權利。
- 維權:指為保護自己的權益而進行争取和維護的行動。
- 人權:指人類所普遍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尊嚴權等。
近義詞:
- 自由:指沒有限制、束縛的狀态,個人不受外在因素限制,有權自主決策。
- 平等:指每個人在法律和社會中享有相同的地位和權利。
- 公正:指在法律和道德标準下,對每個人給予公平對待和決策。
反義詞:
- 霸權:指個人或團體利用強大力量壓制他人,并違反公正和平等原則。
- 壓迫:指以武力、法律或權勢等手段剝奪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 不公:指對某些人或群體對待不公平,剝奪了他們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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