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君王赐给民间有功者的爵位。《汉书·高帝纪上》:“令民除 秦 社稷,立 汉 社稷,施恩德,赐民爵。” 颜师古 注引 臣瓒 曰:“爵者,禄位。民赐爵,有罪得以减也。”《汉书·惠帝纪》:“春正月,復发 长安 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 长安 ……九月, 长安 城成。赐民爵,户一级。” 宋 徐天麟 《西汉会要·职官五·赐爵》:“ 孝惠 即位,赐民爵一级。” 宋 徐天麟 《西汉会要·职官五·赐爵》:“ 孝元 永光 二年,詔阴阳不调,三光晻昧,其大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民爵是中国古代授予平民的荣誉性爵位称号,与授予官员或有爵位继承者的“官爵”相对。其核心含义与制度特点如下:
制度属性与授予对象
民爵是封建爵位制度中专为平民(非官吏、非贵族出身者)设立的等级。它通常作为奖励军功、德行或特殊贡献的荣誉象征,旨在激励普通百姓为国家效力,提升社会地位。主要授予对象是立有战功的士兵、勤勉耕织的农民或其他有突出表现的庶民。
历史实例(以秦、汉为代表)
在秦朝商鞅变法确立的“二十等爵制”中,民爵主要指从最低的第一级“公士”到第八级“公乘”的爵位(也有观点认为第一级至第四级为民爵)。这些爵位可由平民通过军功(如斩获敌首)或贡献(如缴纳粮食)获得。获得民爵者可享有相应特权,如减免刑罚、获得田宅、役使庶子(身份较低者)等,但不可直接担任官职,且不可世袭。
、《商君书·境内》 等文献记载了相关制度。
与“官爵”的本质区别
民爵的核心特征在于其非官职关联性与非世袭性。
等出土文献提供了关于爵位继承(主要针对高爵)与民爵不可世袭的佐证。
社会意义与功能
民爵制度是古代统治者(尤其是秦、汉)推行“军功授爵”、“奖励耕战”国策的重要工具。它打破了世卿世禄的贵族垄断,为平民阶层提供了一条提升社会地位、获得实际利益(如土地、赋役减免)的上升通道,具有激励民众、增强国力、巩固统治的作用。
总结定义:
民爵特指中国古代(尤以秦、汉二十等爵制为典型)授予平民的、非世袭的荣誉性爵位等级。其核心内涵是“授予庶民之爵”,旨在奖励军功或贡献,使平民获得一定社会地位与特权,但不可凭此直接入仕或传于子孙,与授予官吏或贵族的“官爵”有本质区别。该词主要用于描述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与社会结构。
“民爵”是中国古代君主授予民间有功者的爵位制度,主要盛行于秦汉时期。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民爵指君王对非贵族阶层的平民授予的爵位,用以表彰功绩或特殊贡献。例如《汉书·高帝纪》记载,汉高祖刘邦曾“赐民爵”以巩固统治。
等级与特权
社会功能
历史演变
文化内涵
部分文献将“民爵”引申为对人民尊严与权益的象征,强调“庶民平等”的早期理念。
民爵既是古代等级制度的产物,也反映了早期皇权通过恩赏构建社会秩序的努力。需注意,其具体实施细节因朝代而异,建议通过《汉书》《西汉会要》等古籍进一步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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