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因貢士之功而受天子賜命得以專征的諸侯。《尚書大傳》卷上:“古者諸侯之於天子也,三年一貢士……一適謂之攸好德,再適謂之賢賢,三適謂之有功。有功者天子賜以車服弓矢,再賜以秬鬯,三賜以虎賁百人,號曰命諸侯。命諸侯得專征者,鄰國有臣弑其君,孽伐其宗者,雖弗請於天子而征之可也。”參閱 漢 劉向 《說苑·修文》。
“命諸侯”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帝王通過冊封儀式授予諸侯封號、領地及統治權力的行為。該制度起源于周代,核心在于天子通過“天命”确立君臣等級關系,以維護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平衡。
“命”在此語境中為動詞,表示帝王自上而下的冊封行為,具有授予、任命的政治意涵;“諸侯”特指受封的地方統治者,需承擔朝貢、戍邊等義務。《漢語大詞典》明确将其定義為“天子封授諸侯爵位”的禮儀制度。
周代推行分封制時,通過“錫命禮”頒發策書、玉器等信物,《周禮·春官》記載:“以九儀辨諸侯之命”,确立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體系。這種制度在《左傳》《史記》中均有實例印證,如齊桓公受周天子命為“侯伯”(霸主)。
受封諸侯享有三項核心權力:(1)領地治理權,(2)軍隊組建權,(3)賦稅征收權,但同時受“五服制度”約束,需履行定期朝觐、納貢、勤王等責任。秦漢以降,該制度逐漸被郡縣制取代,但冊封形式仍延續于藩屬國管理中。
《禮記·王制》載:“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這種禮制規範深刻影響了東亞朝貢體系。明清時期對朝鮮、越南等國的冊封,仍可見“命諸侯”制度的遺存。
“命諸侯”是古代中國政治制度中的特定稱謂,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解釋如下:
“命諸侯”指因向天子舉薦人才(即“貢士”)有功,而被周天子賜予專征權的諸侯。他們獲得授權後,可不經天子直接征讨違反禮法的鄰國(如臣弑君、宗族内亂等行為)。
貢士制度
根據《尚書大傳》記載,諸侯需每三年向周天子舉薦人才(貢士)。若連續三次舉薦優秀人才,将獲得三重賞賜:
專征權特殊性
與普通諸侯不同,命諸侯在特定情況下可自主出兵,無需事先請示天子,但征讨對象需符合“臣弑君”“孽伐其宗”等嚴重違禮行為。
該制度在漢代文獻中有明确記載:
這一制度體現了周代“以德授權”的政治理念,通過激勵機制強化中央與諸侯的紐帶,同時維護宗法秩序。隨着周王室衰微,此類特權逐漸成為諸侯擴張的實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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