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語·晉語五》:“ 宣子 曰:‘……今 宋 人弑其君,罪莫大焉!明聲之,猶恐其不聞也。吾備鐘鼓,為君故也。’乃使旁告於諸侯,治兵振旅,鳴鐘鼓,以至于 宋 。”後以“鳴鐘鼓”謂聲讨他人的罪行。《後漢書·董卓傳》:“今臣輒鳴鐘鼓如 洛陽 ,請收 讓 等,以清姦穢。” 李賢 注:“鳴鐘鼓者,聲其罪也。《論語》曰:‘小子鳴鼓而攻之。’”
“鳴鐘鼓”是漢語中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字詞本義、曆史源流及文化功能三方面解析。
一、字詞本義
“鳴”為動詞,《漢語大詞典》釋為“發聲”,《說文解字》載“鳥聲也”,後引申為器物發聲。
“鐘”為古代青銅制打擊樂器,形制中空,以槌擊奏,《周禮·考工記》詳述其鑄造規範;
“鼓”則為皮質膜鳴樂器,甲骨文象形為手持槌擊鼓狀,見于《爾雅·釋樂》。
二者合稱“鐘鼓”,代指禮樂儀式中的核心樂器組合,如《詩經·關雎》載“窈窕淑女,鐘鼓樂之”。
二、曆史源流
先秦時期,“鳴鐘鼓”已具禮制功能:
三、文化功能
據《周禮·春官》記載,鐘鼓之音分等級:
$$
黃鐘律管長度=9times left(frac{2}{3}right)^n text{(寸)}
$$
其中$n$為損益次數,體現古代聲學與數學的融合。
典出文獻
該詞權威釋義可參見《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12冊第893頁“鳴”字條,及《中國古代音樂史稿》(楊蔭浏著)第四章“周代鐘鼓樂制”。
“鳴鐘鼓”一詞的含義需結合曆史典故和現代用法分層次理解:
一、核心含義(曆史典故) 源自《國語·晉語五》記載,晉國大夫趙宣子為聲讨宋國弑君之罪,通過“鳴鐘鼓”公開譴責其罪行,象征軍事行動與道德譴責的結合。此用法在《後漢書·董卓傳》中亦有體現,指以鐘鼓之聲宣告他人罪狀,屬古代政治儀式。
二、現代引申義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聲音洪亮、悅耳”,用于形容音樂、演講等場景。此含義可能是對字面意義的延伸,但缺乏曆史文獻支撐,需注意語境區分。
三、使用建議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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