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高聲唱喊行禮秩序。 明 劉若愚 《酌中志·内臣佩服紀略》:“贊禮官大聲鳴贊,如鴻臚寺焉。”
(2).官名。 明 鴻胪寺屬官,掌典禮唱贊之事,從九品。《明史·職官志三》:“鳴贊典贊儀禮。凡内贊、通贊、對贊、接贊、傳贊鹹職之。”
鳴贊(míng zàn)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釋義需結合古代職官制度與禮儀文化背景。以下為權威解析:
指宮廷典禮中司掌唱贊儀式的官員。始見于《周禮》,屬春官宗伯管轄,負責在祭祀、朝會時高聲宣唱禮儀程式,引導百官行禮。其職能強調以聲音(鳴)宣告儀節,以言辭(贊)頌揚禮制。
例:《周禮·春官宗伯》載:“鳴贊掌九儀之賓客擯相之禮,以诏儀容、辭令。”
動詞用法,表示高聲宣告頌詞。常見于宗教儀式或隆重典禮,如佛教法會中僧人唱誦經文偈頌,或官方慶典中宣唱賀詞。
例:《紅樓夢》第五十三回:“禮畢,鳴贊行三跪九叩大禮。”
周代“大行人”“小行人”為鳴贊前身,漢唐後逐步定型為專職禮官。明代設“鳴贊”官(正九品),隸屬鴻胪寺,掌殿廷儀禮。
“鳴”取“發聲宣告”義(《說文解字》:“鳴,鳥聲也”引申為發聲);“贊”取“導引禮儀”義(《說文》:“贊,見也”)。二字合成專名後,衍生出動詞用法。
今多用于描述傳統儀式中的唱頌環節,如非遺文化展演、宗廟祭祀等場景,強調其文化傳承屬性。
權威參考來源:
- 《周禮注疏》(中華書局點校本)
-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
- 《中國曆代職官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 《宗教禮儀大觀》(國家圖書館出版社)
“鳴贊”一詞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理解:
1. 典禮中的高聲唱禮行為
指在禮儀活動中高聲宣唱程式、引導行禮秩序,常見于古代宮廷或官方儀式。如明代劉若愚《酌中志》記載“贊禮官大聲鳴贊,如鴻胪寺焉”,說明其職能類似鴻胪寺官員主持典禮。
2. 明代官職名稱
屬鴻胪寺下屬官職(從九品),專司典禮唱贊事務,具體職責包括内贊、通贊、對贊等禮儀環節的引導。《明史·職官志》明确記載:“鳴贊典贊儀禮,凡内贊、通贊、對贊、接贊、傳贊鹹職之”。
需注意的特殊情況
部分資料(如)提到“鳴贊”作為成語表示“高度贊揚”,但此用法缺乏權威文獻佐證,可能是現代誤傳。建議在曆史或文獻研究中以官職/禮儀行為釋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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