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逸豫過分。《易·豫》:“鳴豫,兇。” 王弼 注:“處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樂過則滛,志窮則兇,豫何可鳴?”《明史·申時行王錫爵等傳贊》:“ 時行 諸人有鳴豫之兇,而無幹蠱之略。” 清 魏源 《<簡學齋詩集>序》:“使 李 杜 但在 天寶 以前,除《清平調》及《何将軍山林》外,亦無以鳴豫而鼓盛。”
鳴豫是古漢語中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字源和典籍用例兩方面解析:
字義拆解與核心含義
鳴本指鳥獸叫聲,引申為“發聲、表達”;豫原指大象(《說文解字》),後假借為“安樂、逸樂”(如《爾雅·釋诂》)。合稱“鳴豫”特指因安逸自滿而張揚發聲,暗含過度享樂招緻災禍的警示義。其核心語義可概括為:因沉溺逸樂而自鳴得意,屬貶義詞彙。
典籍溯源與語境分析
該詞典出《周易·豫卦》爻辭:“初六,鳴豫,兇。”指初爻處于安樂之時,自鳴得意而招兇險。王弼注:“處豫之初而特得志于上,樂過則淫,志窮則兇。”(《周易正義》)強調樂極生悲之理。後世如唐代劉禹錫《觀市》中“鳴豫毀成”的用法,均延續此批判性語境,喻指因驕奢導緻失敗。
引申與演變
在文學語境中,“鳴豫”漸衍生出雙重隱喻:
權威參考來源:
“鳴豫”一詞的含義主要源自《易經》的豫卦,不同語境下存在兩種解釋,但需結合權威來源進行辨析:
一、核心含義(基于《易經》及權威文獻)
二、其他釋義辨析
三、啟示與應用
應以《易經》本源解釋為準,即“因自滿或逸樂過度而緻兇險”。其他解釋需謹慎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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