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文規定的法令條規。《漢武帝内傳》:“天禁漏洩,犯違明科,傳必其人,授必知真者。”《資治通鑒·齊高帝建元二年》:“愚謂宜以 元嘉 二十七年籍為正,更立明科,一聽首悔;迷而不返,依制必戮。”
"明科"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出現在古代文獻和法律語境中,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用法兩個層面解析:
一、字義分解
明
本義為"光明、清晰",引申為"公開、顯著、明确"。《說文解字》釋:"明,照也",強調事物顯現無隱晦。在法律語境中特指"公示、宣示",如《唐律疏議》注:"明者,彰示于衆" 。
科
原指"品類級",後專指"法律條文"或"規章律令"。《廣雅·釋诂》:"科,條也",漢代起"科"成為律法補充條款的稱謂,如《後漢書》載"高祖令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張蒼定章程,叔孫通制禮儀,陸賈造《新語》,又與功臣剖符作誓,丹書鐵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廟。雖日不暇給,規摹弘遠矣"中的"章程"即含科條 。
二、合成詞釋義
"明科"指明确頒布的法律條文或公開宣告的禁令,強調律令的公示性與強制性。其用法特征如下:
三、曆史語境中的典型用例
權威參考來源:
-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 《唐律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
- 《說文解字注》(清·段玉裁注)
“明科”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指由官方明确頒布的法律條文或規章制度,具有強制性和規範性。例如《資治通鑒》中記載“更立明科,一聽首悔”,即強調通過明文法規約束行為。
曆史文獻例證
該用法可追溯至漢代文獻,如《漢武帝内傳》提到“犯違明科”,表明違反明文法令将受懲處。
基本解釋
作為成語,“明科”形容對事物原理或道理有清晰、深刻的理解,強調思維敏捷、認知準确。
典故起源
據《史記》記載,漢代衛青的助手明科因善于領會意圖、分析局勢而得名,後演變為形容通曉事理之人。
在取名時,“明科”二字分别取“明”(睿智、光明)與“科”(學術、成功)的含義,寓意聰慧博學、前途光明。
需根據上下文區分“明科”的具體含義,法律語境側重法規條文,文學或日常使用則多指理解能力或姓名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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