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 明火執仗 ”。《西遊記》第四十回:“那借金銀人,身貧無計,結成兇黨,明火執杖,白日殺上我門,将我財帛盡情劫擄,把我父親殺了。”《紅樓夢》第一一一回:“并非明火執杖,怎麼便算是強盜呢?” 夏衍 《秋瑾傳》序幕:“不巧 平陽 、 瑞安 又鬧了教案,昨天 南鄉 的愚民聽信了謠言,明火執杖的去攻打教堂,結果反被教民槍斃了五個。”
明火執仗(注:常被誤寫為“明火執杖”,正确寫法為“仗”)是一個漢語成語,形容公開、毫無遮掩地從事暴力或非法活動。以下為詳細解析:
一、釋義與結構 該成語由“明火”(點燃火把)和“執仗”(手持兵器)兩個動賓結構組成,字面義為“點起火把、拿着武器”,引申為“公開作惡”。《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明目張膽地幹壞事”。
二、出處與演變 成語最早見于元代無名氏雜劇《盆兒鬼》:“我在這瓦窯居住,明火執仗,白日欺天。”明清小說中廣泛應用,如《水浒傳》第一百零四回描寫王慶造反時“明火執仗,直殺入城來”。
三、用法與例句
四、近義與反義 近義詞包括“明目張膽”“肆無忌憚”,反義詞為“鬼鬼祟祟”“暗箭傷人”。《漢語成語考釋詞典》指出其語義強度高于“明目張膽”,更強調“暴力屬性”。
五、權威參考 除上述文獻外,《漢語大詞典》及《新華成語大詞典》均收錄該詞條,強調其“古代夜間軍事行動特征轉為現代非法行為隱喻”的語言演變過程。
“明火執杖”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歸納如下:
如需進一步溯源,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權威成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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