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言明媒正娶。 元 楊顯之 《潇湘雨》第四折:“老相公,你小姐元是我 崔文遠 明婚正配許與侄兒 崔通 的。”《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一:“ 文姬 與我起初,隻是兩下偷6*情,算得個外遇罷了;後來雖然做了親,元不是明婚正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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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婚正配”是漢語中描述婚姻合法性的傳統成語,指符合禮法規範、經過公開儀式的正式婚姻關系。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詞義解析
該詞由“明”“婚”“正”“配”四字構成。“明”指公開、光明;“婚”指婚姻締結;“正”強調合乎禮法、程式正當;“配”則指雙方身份匹配。組合後特指經三書六禮、媒妁之言确立的婚姻形式,與“私奔”“苟合”等非正式結合形成對比。
曆史淵源
此詞最早見于元明戲曲文本,如關漢卿《救風塵》第四折:“現放着保親的堪為憑據,怎當他搶親的百計虧圖;那裡是明婚正配,公然的傷風敗俗。”反映古代社會對婚姻程式合法性的嚴格規範。
權威詞典解釋
據《漢語大詞典》定義,“明婚正配”指“公開正式結婚的合法夫妻”,強調婚姻需符合社會制度與倫理要求(來源:《漢語大詞典》第5卷第1123頁)。《現代漢語分類詞典》将其歸類于“社會制度”類目,與“私訂終身”構成反義關系。
法律依據延伸
該概念在《大明律》中已有對應條款,規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未經主婚程式的結合不被法律認可。現代《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之規定,可視作“明婚正配”的當代延續。
社會學應用
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分析:“明婚正配的本質是通過公示程式獲得宗族與社會認同,這種合法性保障了財産繼承、子女身份等核心社會功能。”此論述印證了該成語承載的社會契約屬性。
“明婚正配”是一個漢語成語,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經過正式手續、符合法律規定且公開締結的合法婚姻。該成語強調婚姻的合法性和程式規範性,與“私訂終身”等非正式婚姻形成對比。
曆史淵源
最早見于元代戲曲家楊顯之的《潇湘雨》第四折:“你小姐元是我崔文遠明婚正配許與侄兒崔通的。”明代馮夢龍《二刻拍案驚奇》中也有用例:“後來雖然做了親,元不是明婚正配。”
語法與結構
在當代語境中,“明婚正配”不僅指傳統儀式下的婚姻,還強調需符合《婚姻法》規定,如登記結婚等法律程式。
如需查看更多例句或用法,可參考古典文學作品如《潇湘雨》或《二刻拍案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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