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秘密地報告;秘密地告訴。《後漢書·皇甫規傳》:“會友人 上郡 太守 王旻 喪還, 規 縞素越界,到下亭迎之。因令客密告 并州 刺史 胡芳 ,言 規 擅遠軍營,公違禁憲,當急舉奏。” 清 東軒主人 《述異記·求藏見怪》:“適 秋嶽 來探病,其怪隱匿床下瓶内,家人密告之。”
(2).秘密地告發。 管桦 《将軍河》第一部第三九章:“尤其是一想起 劉栓兒 密告 周世忠 那件事, 古佩雄 抑制不住地怒火升騰起來。”
(3).不讓人知道的告發信。 沙汀 《在其香居茶館裡》:“ 麼吵吵 的第二個兒子,因為緩役了四次,又從不出半文錢壯丁費,好多人講閑話了;加之,新縣長又宣布了要整頓‘役政’,于是他就趕緊上了封密告,而在三天前被兵役科捉進城了。”
密告,漢語複合詞,由"密"(秘密)與"告"(告知)構成,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解釋為"私下向特定對象傳遞信息或舉報情況"的行為。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收錄兩種義項:一是指秘密禀告,《三國志·吳志》有載"密告以事";二指匿名舉報,《宋刑統》規定"凡密告者需實據"的司法原則。
從構詞法分析,"密"作狀語修飾中心語"告",形成偏正結構。據《古漢語常用字字典》考證,"告"字甲骨文形如雙手捧器進言,本義為鄭重陳述,引申出檢舉、揭發等義。現代漢語中,"密告"多用于司法、政務領域,《法律語言學》指出該詞特指"未公開身份的檢舉行為",與"匿名舉報"構成近義關系,但更強調信息傳遞的隱蔽性。
在語用層面,《漢語語法分析》記載其常見搭配為"密告+對象/内容",如"向監察機關密告貪腐線索"。需注意與"告密"的語義差異:前者側重行為目的性,後者強調行為結果,《同義詞辨析詞典》特别說明"密告"多含維護公義色彩,而"告密"常帶道德貶義。
“密告”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解釋:
“密告”強調行為的隱秘性,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權威詞典(如《漢語大詞典》)或相關文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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