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法律,本人犯罪時,親友亦應連坐治罪。對其親友免予治罪,謂之“免坐”。《晉書·刑法志》:“律之初制,無免坐之文……宜總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為免坐律。”
"免坐"是漢語法律術語中的專有表述,指在刑事案件中免除因他人犯罪而産生的連帶責任。該詞最早見于《唐律疏議》,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兩層:
一、字義構成
"免"表示解除、去除,《說文解字》釋為"脫也";"坐"在此特指古代連坐制度中的株連責任,《故訓彙纂》引《漢書·刑法志》注"相連坐也"。二字組合形成特定法律概念。
二、司法實踐
據《中國曆代刑法志注譯》記載,免坐制度在唐代已形成完整體系,主要適用于三種情形:
現代法律體系雖已廢除連坐制,但"免坐"概念在刑法理論研究中仍具參考價值,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法制史》電子數據庫收錄有相關詞條演變分析。需注意該詞屬于專業術語,日常口語中鮮少使用。
“免坐”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解釋,需結合曆史背景和現代用法區分:
指古代連坐制度中,對犯罪者親友免除連帶責任。
少數現代資料将其解釋為成語,表示“因忙碌無法坐下休息”(如“工作太多都免坐了”),但該用法缺乏古籍依據,可能是對字面義的誤解。
需注意與“避免坐(動詞)”結構的區别,例如:
建議在正式場合優先采用法律術語釋義,若需表達“忙碌無暇休息”,宜使用“無暇落座”等規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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