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受責備。《周書·賀若敦傳》:“ 太祖 大悅,諸将因得免責。”
免責指法律責任的減輕或免除,即在存在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因符合法定條件而部分或全部免除實際責任的承擔。以下是具體解析:
法律語境下的免責
以存在法律責任為前提,通過法定條件或約定條款實現責任豁免。例如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需雙方協商,且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人身傷害免責無效)。
與“無責任”的區别
免責是對已有責任的豁免(如因自首減輕處罰),而無責任指行為本身不構成違法(如正當防衛)。
法定免責情形
司法程式免責
免責條款的無效情形
合理範圍
免責條款需明示且符合公平原則,不得加重對方義務或排除主要權利。
免責是法律責任的“有條件豁免”,其效力受法律嚴格約束。具體適用需結合法定情形或有效約定,避免濫用導緻條款無效。
免責是一個動詞,意思是免除責任或不對某事負責。它由“免”和“責”兩個部分組成。
部首:免(八) 責(貝)
筆畫:免(6畫) 責(8畫)
來源:免責一詞最早出現在《例言》中,表示免除責罰。
繁體:免責(免部首變為貝部首)
古時候漢字寫法:免采用了“黽”字作聲符,責是左部旁字。古代免責的寫法與現在相同。
例句:他籤署了一份免責協議,以保護自己免受任何法律責任。
組詞:
免責協議
免責聲明
免責條款
免責事故
免責條件
近義詞:
豁免
解除責任
免去責任
反義詞:
負責
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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