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exempt from service]∶免除某種規定的服役
(2) [be exempted from military service]∶免服兵役
(1).免除徭役。《宋史·食貨志上五》:“畿民不願輸錢免役。”《警世通言·桂員外途窮忏悔》:“何不入粟買官,一則冠蓋榮身,二則官戶免役,兩得其便。”
(2).免除兵役。 吳組缃 《山洪》二六:“四十五歲以上,身任公家職務的,正在學堂讀書的,都可免役。”
“免役”是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為免除某種法定或強制的服役義務。以下從不同角度解析該詞:
一、字面構成與基本詞義 “免”表示解除、去除,“役”指代古代官府征發的勞役或兵役。組合後指通過合法程式免除個體承擔的徭役責任。該詞最早見于《宋史·食貨志》:“其法,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體現宋代推行的以錢代役制度。
二、曆史制度中的實踐
三、現代法律語境延伸 當代法律體系中,“免役”主要指符合《兵役法》規定的免除兵役情形,如:
四、相關詞語辨析
文獻參考 《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條時強調其“通過法定程式解除義務”的核心語義特征,與“避役”“逃役”等帶有非法性質的行為形成明确區隔。
“免役”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含義及背景:
一、基本定義
免除徭役
指古代免除百姓為官府承擔的無償勞動(如修路、築城等)。例如宋代《宋史》記載“畿民不願輸錢免役”,即通過繳納費用替代服役。
免除兵役
現代語境中指因身體殘疾、疾病或特殊身份(如學生、公職人員)免除服兵役的義務。如吳組缃《山洪》中提到“四十五歲以上……可免役”。
二、曆史背景與制度
宋代王安石推行的免役法(募役法)是重要改革:
三、應用場景
四、相關概念辨析
需注意與“免疫”區别:後者為醫學術語(如提及的抗原抗體反應),與服役無關。
如需進一步了解王安石變法中免役法的具體實施細節,可查閱《宋史·食貨志》等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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