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誅的意思、門誅的詳細解釋
門誅的解釋
誅殺全家。《魏書·刑罰志》:“除羣行剽劫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梟首。”《北史·魏紀二·太武帝》:“其百工伎巧騶卒子息當習其父兄所業,不聽私立學校,違者師身死,主人門誅。”《資治通鑒·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過二月十五日不出,沙門、巫覡死,主人門誅。” 胡三省 注:“門誅者,闔門盡誅之。”
詞語分解
- 門的解釋 門 (門) é 建築物的出入口,又指安裝在出入口能開關的裝置:門兒。門口。開門見山。 形狀或作用像門的東西:電門。 途徑,訣竅:門徑。門道兒。 舊時指封建家族或家族的一支,現亦指一般的家庭:門第。門風
- 誅的解釋 誅 (誅) ū 把罪人殺死:害民者誅。誅滅。誅鋤。誅戮。伏誅。 責罰:誅意(不問罪行,隻根據其用心訛定罪狀)。口誅筆伐。 責求:誅求無已(一味索取,沒有止境)。 筆畫數:; 部首:讠;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門誅是中國古代一種殘酷的族刑制度,指因一人犯重罪(通常是謀反、大逆等),其整個家族或特定範圍内的親屬被牽連處死的刑罰。其核心特征是株連與集體性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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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與核心特征:
- “門”:指家族、門戶、同宗或同居的親屬範圍。
- “誅”:指殺戮、處死。
- “門誅”:即因一人之罪,将其整個家族或特定範圍内的親屬一并處死。這是“株連”制度中最極端的形式之一,體現了古代法律“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家族連帶責任觀念,目的在于斬草除根,震懾叛亂。其適用範圍通常限于最嚴重的罪行,如謀反、大逆不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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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背景與法律依據:
- 門誅制度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尤為盛行,并被明确寫入法典。例如,北魏《律》規定:“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這裡的“誅其同籍”即門誅。根據《魏書·刑罰志》記載,北魏初年法令嚴酷,“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魏書·卷一百一十一·刑罰志》)。南朝梁律也有“其謀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斬。父子同産男,無少長,皆棄市”的記載,本質也是門誅(《隋書·卷二十五·刑法志》引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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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與對象:
- 主要適用于謀反、大逆(嚴重危害皇權和國家統治秩序的罪行)等十惡重罪之首。
- 受刑對象通常包括罪犯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姐妹等,有時甚至擴展至同族或同居之人。具體範圍依朝代和具體法令而定,但核心是直系血親和共同生活的親屬。程樹德在《九朝律考·魏律考》中指出,北魏門誅範圍廣泛,是當時嚴刑峻法的體現(程樹德《九朝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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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影響與目的:
- 震懾作用:通過極其殘酷的集體懲罰,意圖徹底消滅犯罪者的血緣根基和社會關系網絡,以達到震懾潛在犯罪者、維護皇權絕對權威和統治秩序的目的。
- 強化皇權:體現了君主對臣民生殺予奪的絕對權力,是專制皇權極端化的表現。
- 倫理沖擊:這種制度嚴重違背人倫常情,造成大量無辜者枉死,受到後世儒家學者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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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變與後世影響:
- 門誅是後世“夷三族”、“誅九族”等族刑的前身或同義表述。北魏後期至北齊、北周,門誅逐漸演變為更明确的“房誅”(誅其一房或一支),範圍有所限縮,但族刑的本質未變(《魏書·卷一百一十一·刑罰志》)。
- 隋唐以後,雖然《唐律疏議》等法典在立法精神上趨于寬平,明确規定“謀反”、“謀大逆”等罪僅處死父子(十六歲以上),不再廣泛株連,但族刑思想并未根除,後世王朝在特定時期(尤其是皇帝認為威脅極大時)仍會動用類似門誅的極端株連手段。
門誅是盛行于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極端族刑,因一人犯重罪(主要是謀反、大逆)而處死其整個家族或特定親屬。它以殘酷的集體連坐為特征,旨在徹底鏟除“禍根”并震懾他人,是古代專制皇權下嚴刑峻法和家族連帶責任的集中體現,對後世族刑制度産生了深遠影響。
網絡擴展解釋
“門誅”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嚴酷刑罰,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含義
指将犯罪者的全家成員全部處死,即“誅殺全家”。這種刑罰常見于北魏時期,如《魏書·刑罰志》記載“羣行剽劫首謀門誅”,即對聚衆搶劫的主犯實施門誅。
二、曆史背景與特點
- 適用範圍:多針對謀反、重罪或違反特殊禁令者。例如《北史》提到,若有人私自設立學校,不僅老師會被處死,涉事家庭也會被門誅。
- 執行方式:強調“阖門盡誅”,即全家無論老幼均被牽連。
- 文化反映:宋代王阮詩句“正速阖門誅”、明代方孝孺“季倫亦門誅”等,均體現了該刑罰在文學作品中的映射。
三、相關争議
門誅因過于殘酷,後世逐漸被其他刑罰取代。其存在反映了古代“連坐制度”的嚴苛性,即通過家族連帶責任強化法律威懾力。
提示:更多曆史案例可參考《資治通鑒》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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