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語詞典

門誅的意思、門誅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門誅的解釋

誅殺全家。《魏書·刑罰志》:“除羣行剽劫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梟首。”《北史·魏紀二·太武帝》:“其百工伎巧騶卒子息當習其父兄所業,不聽私立學校,違者師身死,主人門誅。”《資治通鑒·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過二月十五日不出,沙門、巫覡死,主人門誅。” 胡三省 注:“門誅者,闔門盡誅之。”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門誅是中國古代一種殘酷的族刑制度,指因一人犯重罪(通常是謀反、大逆等),其整個家族或特定範圍内的親屬被牽連處死的刑罰。其核心特征是株連與集體性懲罰。

  1. 釋義與核心特征:

    • “門”:指家族、門戶、同宗或同居的親屬範圍。
    • “誅”:指殺戮、處死。
    • “門誅”:即因一人之罪,将其整個家族或特定範圍内的親屬一并處死。這是“株連”制度中最極端的形式之一,體現了古代法律“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家族連帶責任觀念,目的在于斬草除根,震懾叛亂。其適用範圍通常限于最嚴重的罪行,如謀反、大逆不道等。
  2. 曆史背景與法律依據:

    • 門誅制度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尤為盛行,并被明确寫入法典。例如,北魏《律》規定:“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這裡的“誅其同籍”即門誅。根據《魏書·刑罰志》記載,北魏初年法令嚴酷,“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魏書·卷一百一十一·刑罰志》)。南朝梁律也有“其謀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斬。父子同産男,無少長,皆棄市”的記載,本質也是門誅(《隋書·卷二十五·刑法志》引梁律)。
  3. 適用範圍與對象:

    • 主要適用于謀反、大逆(嚴重危害皇權和國家統治秩序的罪行)等十惡重罪之首。
    • 受刑對象通常包括罪犯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姐妹等,有時甚至擴展至同族或同居之人。具體範圍依朝代和具體法令而定,但核心是直系血親和共同生活的親屬。程樹德在《九朝律考·魏律考》中指出,北魏門誅範圍廣泛,是當時嚴刑峻法的體現(程樹德《九朝律考》)。
  4. 社會影響與目的:

    • 震懾作用:通過極其殘酷的集體懲罰,意圖徹底消滅犯罪者的血緣根基和社會關系網絡,以達到震懾潛在犯罪者、維護皇權絕對權威和統治秩序的目的。
    • 強化皇權:體現了君主對臣民生殺予奪的絕對權力,是專制皇權極端化的表現。
    • 倫理沖擊:這種制度嚴重違背人倫常情,造成大量無辜者枉死,受到後世儒家學者的批判。
  5. 演變與後世影響:

    • 門誅是後世“夷三族”、“誅九族”等族刑的前身或同義表述。北魏後期至北齊、北周,門誅逐漸演變為更明确的“房誅”(誅其一房或一支),範圍有所限縮,但族刑的本質未變(《魏書·卷一百一十一·刑罰志》)。
    • 隋唐以後,雖然《唐律疏議》等法典在立法精神上趨于寬平,明确規定“謀反”、“謀大逆”等罪僅處死父子(十六歲以上),不再廣泛株連,但族刑思想并未根除,後世王朝在特定時期(尤其是皇帝認為威脅極大時)仍會動用類似門誅的極端株連手段。

門誅是盛行于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極端族刑,因一人犯重罪(主要是謀反、大逆)而處死其整個家族或特定親屬。它以殘酷的集體連坐為特征,旨在徹底鏟除“禍根”并震懾他人,是古代專制皇權下嚴刑峻法和家族連帶責任的集中體現,對後世族刑制度産生了深遠影響。

網絡擴展解釋

“門誅”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嚴酷刑罰,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含義 指将犯罪者的全家成員全部處死,即“誅殺全家”。這種刑罰常見于北魏時期,如《魏書·刑罰志》記載“羣行剽劫首謀門誅”,即對聚衆搶劫的主犯實施門誅。

二、曆史背景與特點

  1. 適用範圍:多針對謀反、重罪或違反特殊禁令者。例如《北史》提到,若有人私自設立學校,不僅老師會被處死,涉事家庭也會被門誅。
  2. 執行方式:強調“阖門盡誅”,即全家無論老幼均被牽連。
  3. 文化反映:宋代王阮詩句“正速阖門誅”、明代方孝孺“季倫亦門誅”等,均體現了該刑罰在文學作品中的映射。

三、相關争議 門誅因過于殘酷,後世逐漸被其他刑罰取代。其存在反映了古代“連坐制度”的嚴苛性,即通過家族連帶責任強化法律威懾力。

提示:更多曆史案例可參考《資治通鑒》等文獻。

别人正在浏覽...

奧妙拌嬌兵庫弊帷不棄采組測景台常林歡猖披抄更紙沉迷不悟澈夜抽象藝術除患興利儲説盜葬店東頂公丁中二京法治廢墜浮土附遠幹符幹欄攻拔管業鬼計宦遊子花押印急驚列冀望絶戶決擇坤軸力挽狂瀾名辯末作暖陽陽骈邑青出于藍穹官奇澀人非土木忍铠僧録司閃輝攝政實話實說使馬鎖士讨暴讨據騰駕委裝香閨繡閣香奁羨田小卻脅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