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邊境上關卡所征的稅。語出《周禮·地官·司關》:“國兇劄,則無關門之征,猶幾。” 宋 蘇洵 《衡論上·重遠》:“明珠大貝,紈錦布帛,皆極精好。陸負水載出境,而其利百倍。然而關譏門征僦雇之費,非百姓私力所能辦。”
門征是漢語中的曆史經濟術語,指古代在城門關卡對進出貨物征收的通行稅,屬于商業稅的一種形式。以下是詳細釋義及權威依據:
門征(mén zhēng)指官府在城門、關口等交通要道對過往商品征收的稅費,亦稱“門稅”。其特點包括:
據《宋史·食貨志》載,官府在汴京(今開封)等商業重鎮設“都商稅院”,對入城貨物按價值抽稅,稱為“門稅”,稅率通常為貨物總值的2%-5%。
元朝推行“門攤課稅”,擴大至全國主要城門,征稅範圍涵蓋牲畜、茶鹽等大宗商品。
明清時期逐漸并入“鈔關”或“厘金”制度,門征作為獨立稅種消亡。
“商賈販粟入京者,門征其稅,每斛錢三十。”
(譯文:商人運糧進京城,城門處征稅,每斛收取三十文錢)。
“諸城門攤課稅,須依例抽分,毋得苛斂。”
(譯文:各城門征稅需按例抽取,不得橫征暴斂)。
門征作為古代關稅的雛形,反映了早期國家對商品流通的管控。現代漢語中雖已罕用,但相關概念可見于“關稅”“過路費”等詞彙,其曆史形态對研究中國古代財政制度具有重要價值。
參考資料來源:
“門征”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解釋:
古代邊境關稅(核心含義)
現代稅收術語(引申應用)
英文翻譯:toll(傳統含義)/ provisional tax(現代稅收場景)
補充說明:部分詞典将“門”解釋為“家庭”、“征”解為“征召人員”,這與主流文獻記載存在差異,建議以《周禮》及宋代文獻的稅賦解釋為權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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