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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鞫的意思、面鞫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面鞫的解釋

當面審訊。《初刻拍案驚奇》卷十四:“當堂親審,前情無異。題筆判雲:‘……拟斬情已不枉,緣系面鞫殺劫魂附情真。’”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審訟》:“不待公庭面鞫,而紙上之原被,早已得其四五。”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面鞫"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專業術語,指官員當面審訊涉案人員的行為。該詞由"面"(當面)和"鞫"(審問)構成複合詞,最早見于《宋刑統》記載:"凡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三覆奏決,仍面鞫之"《漢語大詞典》2001年版第12卷。

在具體實施層面,面鞫制度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直接性原則:要求主審官員必須親自聽取當事人陳述,如《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八十九載,宋真宗時期規定"凡斷獄,皆須當面引問,親自聽斷";
  2. 層級限定:明代《大明律》特别規定"在京罪囚,奉旨面鞫者,方許三法司堂上官會審"中國法律史學會編《中國法制通史》;
  3. 程式保障:清代秋審制度中,面鞫作為死刑複核的必經程式,《清史稿·刑法志》明确"朝審時,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刑部書吏唱名,囚犯跪訴冤情"。

該制度在宋代臻于完善,元豐改制後确立"禦史台獄訟面鞫"的專門機制,要求"禦史中丞與谏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更直"參與審訊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研究》。現代法律體系中雖不再使用該術語,但其體現的"直接言詞原則"仍影響着現代審判制度的構建。

網絡擴展解釋

“面鞫”是一個較為罕見的古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字義和古代司法制度推測:

字義解析

綜合釋義 “面鞫”可理解為“當面審訊”或“直接對質審問”,常見于古代司法場景。例如官員對嫌疑人或證人進行面對面的盤問核查,以查明案情。

補充說明 由于該詞未見于現代常用詞典及權威文獻(當前未搜索到相關網頁),其具體使用可能局限于特定曆史文本或地方性司法術語。若您有具體出處或語境,建議結合上下文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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