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媒。《元史·呂思誠傳》:“鎮民 張復 叔母,孀居且瞽,丐食以活…… 思誠 憐其貧,令為媒互人以養之。” 清 韓泰華 《無事為福齋隨筆》卷上:“媒互人,疑官媒也。”
媒互人是中國古代對婚姻中介者的特定稱謂,尤其在唐代法律文獻中具有明确界定。其核心含義與職能如下:
媒互人指古代官方認可的婚姻中介人,主要職責是促成合法婚約并監督婚姻程式的規範性。唐代法律強制要求婚嫁必須通過媒互人進行,以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社會秩序。其工作包括:
唐代《唐律疏議·戶婚律》明确規定:
“為婚之法,必有行媒……若媒人知情,減犯人罪一等。”
媒互人需對婚姻合法性負責,若未履職導緻違法婚姻,将受刑罰。此制度旨在通過官方中介強化戶籍管理,維護倫理綱常。
媒互人與民間自發媒人的區别在于:
隨着宋代以後商品經濟發展,媒互人的官方色彩逐漸淡化,演變為民間職業媒婆(如“三姑六婆”之一)。但其在唐代的實踐反映了:
參考資料:
“媒互人”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媒互人指“官媒”,即古代官方指派的媒人,具有調解婚姻、處理相關事務的職能。該詞由“媒”(媒介、調解)、“互”(相互)、“人”三字組成,強調在溝通或協商中起橋梁作用的角色。
曆史背景與文獻用例
職能與社會意義
媒互人不僅促成婚姻,還承擔官方賦予的責任,如監管婚嫁程式、處理孤寡婚配等,尤其在封建社會中對弱勢群體(如寡婦)起到幫扶作用。
詞義演變
現代語境中,“媒互人”一詞已較少使用,但可引申為廣義的中間人或協調者,適用于商業、社交等領域的橋梁角色。
媒互人既是曆史概念中的官方媒人,也蘊含“中間人”的抽象含義,其職能從具體婚姻調解擴展到廣義的溝通協調,反映了語言與社會結構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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