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傭工介紹人。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庶政·育養嬰兒》:“每乳婦除本堂居住飲食,仍月給銀三錢或五錢為僱值,以資其家用。須憑媒保照例立僱券以防來歷不明之弊。”
(2).謀證,婚姻介紹人。《續小五義》第一○一回:“是你身臨險地,人家救了你的性命,又把姑娘給你,又有 石 家的媒保,他上輩又是作官,這可稱得起是門當戶對。”
媒保是漢語複合詞,由“媒”與“保”兩個語素構成,需分釋其本義及合成後的引申義:
媒
保
“媒保”屬同義複用結構,強調雙重擔保職能,常見兩種用法:
婚姻中介與擔保人
古代婚俗中,“媒”負責說合姻緣,“保”則對婚約真實性作保。如清代《醒世姻緣傳》第四六回:“媒保打夾帳,家人落背弓。” 此處指媒人與保人聯合确保婚契有效。
契約交易的見證方
擴展至經濟領域,指為契約(如買賣、借貸)提供信用擔保的中間方。明代《金瓶梅詞話》第八六回:“寫立合同文契,媒保畫押。” 體現其在商業文書中的監督角色。
當代漢語中,“媒保”已非常用詞,但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注:因古籍原始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标注紙質出版物來源以符合學術規範。)
“媒保”是一個漢語詞語,具有兩個主要義項,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傭工介紹人
指在雇傭關系中擔任中間人角色,負責促成雇傭雙方的合作,并确保交易合法合規。例如,清代文獻《福惠全書》提到,雇傭乳母時需通過媒保籤訂契約,防止身份不明的糾紛。
婚姻介紹人
即傳統婚姻中的媒人,負責為男女雙方牽線搭橋,并作為婚姻合法性的見證者。如《續小五義》中提及,媒保在婚約中起到“門當戶對”的證明作用。
如今“媒保”一詞使用較少,更多被“中介”“擔保人”等現代詞彙替代,但其核心含義仍體現在需要第三方介入以保證事務順利的場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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