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法的意思、率法的詳細解釋
率法的解釋
遵循法度。《左傳·昭公四年》:“政不率法,而制於心。” 楊伯峻 注:“言 子産 丘賦不循舊法,而由己心制訂。”《北史·高聰傳》:“ 聰 在 并州 數歲,多不率法。” 宋 王安石 《祭呂望之母郡太文》:“秉義率法,困而不渝。”
詞語分解
- 率的解釋 率 à 帶領:率領。統率。率隊。率先(帶頭)。率獸食人(喻暴君殘害人民)。 輕易地,不細想,不慎重:輕率。草率。率爾。率爾操觚(“觚”,供寫書用的木簡;意思是輕易地下筆作文)。 爽直坦白:直率。坦率。
- 法的解釋 法 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
專業解析
“率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主要可從以下兩個角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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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法度;守法
- 釋義: “率”在此處意為“遵循、依照”,“法”指“法度、法律、規範”。“率法”即指行為遵循既定的法律、規範或準則。
- 出處與書證:
- 《尚書·周官》:“率法唯則。” 意指遵循法度唯以規則為準繩。
- 《漢書·刑法志》:“吏安其官,民樂其業……率法唯謹。” 形容官吏安于職守,百姓安居樂業,都謹慎地遵守法律。
- 唐·柳宗元《駁複仇議》:“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黩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文中雖未直接出現“率法”,但“不越于禮”、“服孝死義”體現的是在特定情境下對更高規範“禮義”的遵循,與“率法”精神相通,後世常引此讨論禮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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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準則
- 釋義: “率”在此處可理解為“标準、表率”,“法”仍指“法度”。“率法”即指作為标準或楷模的法度、規範。
- 出處與書證:
- 《漢書·孔光傳》:“君前為禦史大夫,輔翼先帝,出入八年,卒無忠言嘉謀;今相朕,出入三年,憂國之風複無聞焉……朕之不德,夙夜庶幾,永惟所以治亂之原,思複古道,懼不能明。君秉社稷之重,總百僚之任,上無以匡朕之阙,下不能綏安百姓……将何以率法群下,示民軌儀?” 漢成帝在此責備丞相孔光未能盡到職責,質問其将如何作為法度(率法)來統率群臣,為百姓樹立行為的規範(軌儀)。
“率法”的核心含義在于“法度”二字,既可作動詞用,表示遵循法度、守法;也可作名詞用,指作為标準或楷模的法度、規範。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尤其在論述治國理政、官吏操守、社會規範等語境中出現,強調對規則、法律的遵守或其所具有的典範作用。在現代漢語中,該詞的使用頻率較低,主要出現在研究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中。
網絡擴展解釋
“率法”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lǜ fǎ,其核心含義是遵循法度,強調依照法律、規章行事。以下為詳細解釋:
一、基本釋義
- 遵循法度
指遵守法律或制度規範,不違背規定,體現對法律權威的尊重。這一概念常見于古代文獻,如《左傳·昭公四年》提到“政不率法,而制於心”,楊伯峻注解為“不循舊法,而由己心制訂”。
現代用法:多用于形容個人或組織遵紀守法的行為,如“秉義率法,困而不渝”(《北史·高聰傳》)。
二、曆史起源與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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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獻中的體現
- 《左傳》記載子産改革賦稅時“不率法”,即未完全遵循舊制。
- 《北史》批評高聰在并州任職時“多不率法”,指其行為偏離法度。
- 宋代王安石在祭文中用“率法”贊揚他人堅守法度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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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源解析
“率”本義為“标準、準則”(如“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史記》),引申為遵循;“法”即法度,二者結合強調以法律為行為規範。
三、使用場景
- 正面評價:用于表彰守法行為,如“某企業率法經營,赢得社會信任”。
- 警示勸誡:提醒避免違法行為,如“為政者不可率法而自專”。
- 擴展用法:在統計學等領域,“率法”可指計算方法(如“全概率法”),但此為非主流含義。
四、近義詞與反義詞
- 近義詞:守法、遵紀、循規
- 反義詞:違法、亂紀、逾矩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案例或現代應用,可參考《左傳》《北史》等文獻,或查閱法律相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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