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新唐書·百官志一》:“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 清 毛祥麟 《對山馀墨·某公子》:“伊父為官,當知律法,敢強奪民間女子耶?” 茅盾 《耶稣之死》六:“ 摩西 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
(2).律呂的法則。《通典·樂三》:“ 伏犧氏 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參閱 宋 高承 《事物紀原·樂舞聲歌·律法》。
(3).指格律。 明 胡應麟 《詩薮·近體中》:“即此推之,七言律法,思過半矣。” 清 李漁 《閑情偶寄·詞曲·音律》:“字字在聲音律法之中,言言無資格拘攣之苦。”
(4).規律。 郭沫若 《惠施的性格與思想》:“當時學者墨非儒,儒非墨,道又非儒、墨……然而終不能跳出大自然的律法中。”
律法是由"律"與"法"構成的複合詞,在漢語語境中具有多重内涵。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律"指法則、規章,"法"指由國家制定并強制執行的規則體系,二者結合構成社會治理的基礎規範。
從曆史維度考察,《說文解字》記載:"律,均布也",強調其公平分配的特性;"法,刑也",突出其懲戒功能。這種二元屬性在《唐律疏議》中得到充分體現:"律以正罪名,法以斷輕重",說明古代律法兼具界定行為性質與量刑标準的雙重功能。
在宗教典籍《聖經》中,"律法"特指神啟的誡命體系,《出埃及記》20章記載的十誡即為典型例證。這種神聖維度與世俗規範形成互補,共同構建社會倫理框架。
現代社會學家參照《禮記·禮運》"禮者,義之實也"的論斷,認為律法本質是價值觀的制度化呈現。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編纂,正是将"自由、平等、公正"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轉化為具體法律條文的實踐。
語言學家通過《爾雅·釋诂》"典、法、則,常也"的訓釋,揭示律法具有穩定性和普遍適用性的語言學特征。這種特性在當代法治建設中體現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律法”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律法最常指代國家或社會制定的法律體系,用于約束行為、維護秩序。例如《新唐書》提到刑部官員“掌律法”,清代文獻中也有“當知律法”的表述,均強調其作為法令條文的屬性。古代如“不孝罪”即屬律法嚴懲範疇,體現其強制性和規範性。
在音樂領域,律法指律呂的法則,即音律的制定标準。如《通典》記載伏羲氏通過《易經》确立音律基礎,宋代《事物紀原》進一步探讨其曆史淵源。
指詩詞、戲曲中的格式與韻律規則。明代胡應麟在《詩薮》中分析七言律詩的格律,清代李漁的《閑情偶寄》也強調戲曲創作需符合音律法則。
偶爾引申為自然或社會的普遍規律,如“字字在聲音律法之中”描述文字與音韻的契合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例(如《新唐書》《通典》),可參考漢典、滬江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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