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新唐書·百官志一》:“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 清 毛祥麟 《對山馀墨·某公子》:“伊父為官,當知律法,敢強奪民間女子耶?” 茅盾 《耶稣之死》六:“ 摩西 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
(2).律呂的法則。《通典·樂三》:“ 伏犧氏 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參閱 宋 高承 《事物紀原·樂舞聲歌·律法》。
(3).指格律。 明 胡應麟 《詩薮·近體中》:“即此推之,七言律法,思過半矣。” 清 李漁 《閑情偶寄·詞曲·音律》:“字字在聲音律法之中,言言無資格拘攣之苦。”
(4).規律。 郭沫若 《惠施的性格與思想》:“當時學者墨非儒,儒非墨,道又非儒、墨……然而終不能跳出大自然的律法中。”
“律法”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律法最常指代國家或社會制定的法律體系,用于約束行為、維護秩序。例如《新唐書》提到刑部官員“掌律法”,清代文獻中也有“當知律法”的表述,均強調其作為法令條文的屬性。古代如“不孝罪”即屬律法嚴懲範疇,體現其強制性和規範性。
在音樂領域,律法指律呂的法則,即音律的制定标準。如《通典》記載伏羲氏通過《易經》确立音律基礎,宋代《事物紀原》進一步探讨其曆史淵源。
指詩詞、戲曲中的格式與韻律規則。明代胡應麟在《詩薮》中分析七言律詩的格律,清代李漁的《閑情偶寄》也強調戲曲創作需符合音律法則。
偶爾引申為自然或社會的普遍規律,如“字字在聲音律法之中”描述文字與音韻的契合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例(如《新唐書》《通典》),可參考漢典、滬江詞典等來源。
律法指的是法律規範和法規。它是規範人們行為的準則和規定,社會成員需要遵守和遵循。
律法的部首是彳(走),筆畫數為十劃。
律法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會。在古代社會中,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人們逐漸形成了一系列的行為規範和制定的法律規定。
律法的繁體字為「律法」。
在古代漢字中,「律」字的寫法與現代基本相同,而「法」字的古代寫法為「灋」。
1. 社會穩定和發展需要嚴格遵守律法。
2. 總統是一個應該守法律法的榜樣。
律法制度、律法體系、律法條文、律法意識、律法教育
法律、法規、規章、條例、自治
違法、違規、違禁、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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