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的一种杂税,即对富户按其财产的比率强制举债。《新唐书·食货志一》:“ 肃宗 即位,遣御史 郑叔清 等籍 江 、 淮 、 蜀 、 汉 富商右族訾畜,十收其二,谓之率贷。”
“率贷”是古代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含义的财政术语,主要见于唐代文献。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该词指唐代朝廷强制向富户征收的财产税,通常以一定比例摊派。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点:
强制摊征性质
根据《旧唐书·食货志》记载,“率贷”属于非常规税收手段,多在战乱或财政危机时施行。征收对象主要为商人群体,按资产多寡“率取三之一”(即三分之一比例),具有强制性特征。
货币征收形态
不同于实物税赋,“率贷”要求以现钱缴纳。据《新唐书·食货志》载,德宗建中年间推行此法时,长安富商被“括率贷”所得达“缗钱八十万贯”,印证其货币化征收特点。
临时性与争议性
历史学者李锦绣在《唐代财政史稿》中指出,该政策虽能快速筹措军费,但因缺乏制度约束常引发民怨,最终被两税法取代。其存续时间集中在中唐特殊历史阶段,反映古代财政体系的应急机制。
该词汇在现代汉语中已无实际使用价值,主要作为历史学研究术语存在于专业文献。其语义演变过程印证了古代社会经济制度与语言发展的密切关联。
“率贷”是唐代的一种特殊财税制度,具体含义和背景如下:
基本定义
指官府按富户财产的一定比例强制征收钱财,名义上是借贷,实则为杂税。这一制度始于唐肃宗时期,主要用于应对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危机。
实施方式
朝廷派遣官员(如御史郑叔清)对江淮、蜀汉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富商和豪族进行财产清查,直接征收其总资产的20%(即“十收其二”),并未承诺偿还。
历史意义
文献依据
主要记载于《新唐书·食货志》,并散见于唐代官员的奏疏(如元稹《论当州朝邑等代纳率钱状》),说明其实际执行中存在摊派问题。
率贷本质是变相征税,通过强制手段缓解财政压力,体现了唐代财税制度的灵活性及对民间的盘剥特征。
懊腻阿士邦经伴奂拔羣贬挫避难就易堛然春账脆变导翊鼎镬刀锯定位飞变疯气风月债福州戏贡人关赋含浑薅刀懽快浣雪家宰戒期进能快人快语乐和和礼门麦苗卖楂梨美甘甘昧机媚态眉子砚乾尽汽缸七絃起座区区小事人给家足荣进入理濡没僧牒神丛绳正神仙伸谢搜简素絃踏鼓踏子挑三拨四抟沙嚼蜡外江话汪洸委会五号武经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