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僇辱貶谪。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列朝二·世宗入紹禮》:“諸臣紛紛哭諫伏闕者,徒自取僇譴耳。”
僇譴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現多用于書面語或特定語境,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僇”的本義
指刑罰、侮辱或誅殺。《漢語大詞典》釋“僇”為“殺戮;羞辱”,如《史記·酷吏列傳》有“僇辱”連用,表刑罰淩辱之意。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卷,第1263頁)。
“譴”的本義
指責備、責罰或貶谪。《說文解字》注“譴,谪問也”,如《左傳·哀公十年》載“公怒,譴之”。
來源:《辭源》(修訂本,第321頁)。
複合詞“僇譴”
結合二者,“僇譴”指因罪過而遭受刑罰、貶斥或嚴厲譴責,強調因行為失當招緻的懲處。
示例:明代文獻《萬曆野獲編》載:“僇譴之臣,不複錄用”,指被貶黜的官員不再起用。
多用于描述官員因渎職、犯罪受朝廷懲處,或泛指因重大過失遭嚴厲責罰。
來源:王力《古代漢語》(中華書局,第589頁)指出此類複合詞常見于法制、史書文本。
現代漢語中“僇譴”極少使用,但可參考權威工具書釋義:
文言例句參考:
“僇譴及身,悔之晚矣。” ——意即“懲處臨頭時,後悔已遲”。
“僇譴”指因罪責遭受誅殺、貶谪或嚴厲譴責,屬具有法律與道德懲戒色彩的文言詞。
“僇譴”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lù qiǎn,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僇辱貶谪
指因過錯或觸怒上級而遭受侮辱性的貶職處罰。例如明代沈德符《野獲編》中記載:“諸臣紛紛哭諫伏闕者,徒自取僇譴耳”,即官員因勸谏被貶谪并受辱。
無端指責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受到毫無根據的責備”,強調“僇”表示無端指責,“譴”為責備,合指被冤枉或無理斥責。
僇(lù)
本義為侮辱,如《說文解字》提到“僇辱”;也通“戮”,有殺戮之意(如《墨子·明鬼》中“僇于社”)。在“僇譴”中,側重“侮辱”含義。
譴(qiǎn)
本義為責備、斥責(《說文解字》),後引申為貶谪,如官員因罪被降職。
該詞多用于古代文獻或曆史語境,描述官員因觸犯權威而受罰。例如:
“僇譴之刑,非明君所樂用。”
(意為:侮辱性的貶谪懲罰,并非賢明君主願意采用的措施。)
“僇譴”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建議參考權威古籍或《漢語大詞典》進一步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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