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評論,加批。 清 朱之瑜 《答野傳書》之九:“來教覽後論批;朋友之道,點次已為過,而一下論批,僭越不更甚乎?”
論批(lùn pī)是古漢語中的司法術語,指對案件進行審理、定罪并批示裁決結果的過程,核心含義為“論罪判刑”或“審判裁決”。以下是詳細解析:
複合義:“論批”即通過審議确定罪名後,由主官批示最終刑罰結果。
《後漢書·陳寵傳》:
“今律令死刑六百……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并為三千,悉删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緻刑措之美,傳之無窮。”
(此段反映漢代司法中的“論批”流程,即廷尉依據律令審議定罪後報皇帝批示)
來源:《後漢書》卷四十六
明代《大明律·刑律》:
“凡獄囚鞫問明白,追勘完備,徒流以下,從各府州縣決配;至死罪者,在内聽監察禦史,在外聽提刑按察司審錄無冤,依律議拟,轉達刑部定議奏聞回報。”
(描述死刑案件需經地方審拟、刑部複核、皇帝終批的“論批”程式)
來源:《大明律》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論批:定罪并批示刑罰。古代司法程式中,指對案件審理後拟定罪名,呈報上級或君主裁決。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第11卷,第234頁。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論批:審判定罪并批複執行。如《明史·刑法志》:“罪至死者,法司奏請,天子論批。”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4年修訂版,第987頁。
“論批”制度體現了古代司法權的層級性:
此過程既保障審判嚴謹性,亦強化皇權對生殺大權的控制。
“論批”是融合司法審判(論)與行政裁決(批)的複合詞,特指古代對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流程,其運作機制深刻反映了傳統法律文化的集權特征。
“論批”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權威資料中較為統一,以下為詳細解釋:
拼音:lùn pī
詞義:指對事物或觀點進行評論并加以批注,通常用于書面或正式語境中。該詞強調在分析後附加個人見解或評價。
“論批”結合了“論述”與“批注”的雙重動作,既包含理性分析,也帶有主觀評價。例如清代文人在書信往來中通過“論批”表達對友人觀點的審慎回應,現代則多用于專業領域或文本研究。
如需更完整的古籍原文或現代用例,可參考漢典、滬江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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