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論罪得到批準。亦泛指定罪判刑。《史記·酷吏列傳》:“奏行不過二三日,得可事。論報,至流血十餘裡。”《漢書·張湯傳》:“ 湯 掘熏得鼠及餘肉,劾鼠掠治,傳爰書,訊鞫論報,并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 顔師古 注:“論報,謂上論之而獲報也。” 宋 秦觀 《李常行狀》:“ 齊 故多盜,公至,痛懲艾之,論報無虛日,盜猶不止。”
(2).謂報答恩情。《新唐書·馬周傳》:“竊自惟念無以論報,輒竭區區,惟陛下所擇。” 宋 王令 《謝束丈》詩:“古來一飯皆論報,何日王孫遂有金。”
"論報"是一個具有多重語義層次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和《古代漢語詞典》記載,該詞主要包含以下三層釋義:
一、基本法律概念 指司法機關對案件審理後的判決與上報程式,《漢書·刑法志》記載"論報當死"即用此義,特指對重大案件的複核流程。這種司法程式體現了古代"慎刑"思想,重大案件需經多級官府審議後報請中央裁決。
二、宗教哲學範疇 在佛教典籍《大智度論》中出現"因果論報"概念,指善惡業力的因果報應法則。該用法強調行為與結果的必然聯繫,常見于宗教勸善文獻中。
三、學術研讨功能 明清時期文人雅集中特指專題性的學術報告,如《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收錄的《經義論報》即為經學研讨文集。這種用法在書院講學體系中形成固定模式,包含主題論述與現場答辯環節。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主要見于專業文獻研究領域。具體語義需依據文本類型進行判斷,法律文獻多取司法程式義,宗教學術文本則側重因果論或學術研讨義。
“論報”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含義:指對罪行進行審查後定案并執行刑罰。這一用法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或曆史文獻中。
含義:表示對他人恩惠的回報或感恩。
部分現代資料(如)将“論報”解釋為“評論媒體内容”,但此義項未見于權威古籍或辭書,可能是誤讀或現代引申用法,建議以傳統釋義為主。
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判斷詞義,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史記》《新唐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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