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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澤園的意思、漏澤園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漏澤園的解釋

(1).古時官設的叢葬地。凡無主屍骨及家貧無葬地者,由官家叢葬,稱其地為“漏澤園”。制始于 宋 。 宋 徐度 《卻掃編》卷下:“漏澤園之法起於 元豐 間。初,予外祖以朝官為 開封府 界使者……四望積骸蔽野,皆貧無以葬者委骨於此。意惻然哀之,即具以所見聞,請斥官地數頃以藏之,即日報可。 神宗 乃命外祖總其事。” 清 顧炎武 《日知錄·火葬》:“﹝ 宋 紹興 二十七年 範同 言:﹞‘國朝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官地安葬, 河東 地狹人衆,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自 宋 以來此風日盛,國家雖有漏澤園之設,而地窄人多,不能徧葬,相率焚燒,名曰火葬。”

(2).指驗屍之所。《古今小說·蔣興哥重會珍珠衫》:“既説打死,将屍發在漏澤園去,俟晚堂聽檢。”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漏澤園是中國古代官方設立的公益性墓地制度,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五方面闡釋:

一、曆史溯源與功能定位 漏澤園制度始見于宋代,據《宋史·食貨志》記載,崇甯三年(1104年)朝廷诏令"擇高曠不毛之地,置漏澤園",專用于收殓"貧無以葬者及客死暴露"者。該制度延續至明清時期,如明代《大明會典》規定各州縣需設漏澤園收埋無主屍骸。

二、詞源學解析 "漏澤"二字取自《周禮》"以恤民之囏阨"的治理理念,"漏"喻指收容遺漏之民,"澤"象征朝廷恩澤,合稱體現國家福利政策。《漢語大詞典》釋為"官府設置的叢葬地,凡無主屍骨及家貧無葬地者,由官家叢葬,稱其地為漏澤園"。

三、建制規範 據《中國民政通史》載,典型漏澤園需滿足三項标準:選址遠離居民區(通常城郊五裡外),占地面積二十畝以上,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葬制采用編號立碑制度,每穴間隔三尺,确保可追溯性。

四、社會功能延伸 除基本殡葬功能外,漏澤園衍生出疫病防控機制。宋代《慶元條法事類》規定"有曝露骸骨,委巡尉差鄉耆即時瘗埋",在疾疫流行期承擔公共衛生職能。清代方志記載,部分地區漏澤園還兼施義棺、代請僧道超度等服務。

五、文化遺存 現存最完整的洛陽北宋漏澤園遺址出土墓志磚900餘方,實證其"人各一磚,刻記姓名、鄉貫"的葬制。該遺址被國務院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其考古發現為研究宋代社會保障體系提供了實物依據。

網絡擴展解釋

“漏澤園”是中國古代由官方設立的公益性叢葬地,主要用于安葬無主屍骨或貧困無力下葬者。以下是關于該詞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漏澤園是宋代正式确立的官方慈善制度,由政府劃撥官地,集中埋葬無主屍骸或貧苦無葬地者。其名稱取自“澤及枯骨,不使遺漏”的寓意。

二、曆史起源與發展

  1. 制度雛形
    漢代已有官府埋葬貧者的記載,但未形成固定制度。北宋初期延續前代做法,允許貧者使用官地安葬。

  2. 正式确立
    宋神宗元豐年間(1078-1085),開封府界使者陳向目睹陳留地區積骸蔽野,奏請劃撥官地集中安葬,獲朝廷批準。這一舉措被視為漏澤園制度的開端。

  3. 全國推廣
    宋徽宗崇甯三年(1104),蔡京将漏澤園制度推廣至全國州縣,并規範管理細則,如墓穴深度、僧人管理獎勵等。

三、運作特點

四、其他含義

部分文獻提到漏澤園也作為驗屍場所(如《古今小說》中記載),但這一用法較罕見,主要功能仍以安葬為主。

五、曆史意義

漏澤園體現了宋代政府對弱勢群體的關懷,是中國古代喪葬慈善制度的重要實踐,也為研究宋代社會結構、軍事葬俗提供了實物依據。


注:關于起源存在不同說法,如顧炎武《日知錄》提及蔡京推動,可能與制度推廣階段有關,需結合具體史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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