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icket] 維持公共治安的人
亦作“糺察”。1.舉發督察。《後漢書·窦憲傳》:“昔 永平 中,常令 陰黨 、 陰博 、 鄧疊 三人更相糾察,故諸豪戚莫敢犯法者。”《後漢書·清河孝王慶傳》:“臣愚唯知言從事聽,不甚有所糺察。” 宋 範仲淹 《上執政書》:“如得其人,糺察四方,絶斯民之寃,協先帝之志,豈無益乎!” 元 王子一 《誤入桃源》第一折:“奉上帝勅命,遣臨下界,糾察人間善惡。”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采薇翁》:“ 劉 喜之,於是糾察卒伍,有掠取婦女財物者,梟以示衆。”
(2).在群衆活動中維持秩序。亦指維持秩序的人。 楊朔 《昨日的臨汾》:“因着混亂的狀态,漢奸不曾捉住,一位糾察隊員卻被槍殺了。”
糾察是漢語中一個兼具動詞與名詞屬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向對行為或秩序的監督與糾正。從構詞角度分析,“糾”本義為纏繞,引申為督察、矯正,如《周禮》中“糾禁”即指督察禁令;“察”則強調細緻觀察與辨明是非,《說文解字》釋為“複審也”。二者結合後,“糾察”在語義上形成“通過嚴格審查以糾正偏差”的雙重強調。
在當代漢語中,糾察主要指維護公共秩序的行為,具體包含兩方面:
該詞常見于法律文書、公共安全條例及大型活動管理規範。例如《大型群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明确規定,承辦單位需設置專業糾察人員,實時監控活動現場秩序。其權威性來源于國家立法與标準化詞典釋義的雙重支撐。
“糾察”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解析:
動詞含義
指在公共場合或群衆活動中維持秩序的行為,例如“糾察隊負責活動現場的安全”。該詞由“糾”(糾正、約束)和“察”(觀察、檢查)組成,強調對錯誤行為的監督與調整。
名詞含義
指負責維持秩序的人員。例如,“學校活動中,學生會成員擔任糾察”。
群衆活動
常見于集會、遊行、校園活動等場合,糾察人員需制止違規行為并确保秩序。例如,提到“糾察隊員在罷工中維持秩序”。
軍事職責
在軍隊中,糾察員屬于軍人編制,職責包括監察軍車、維護軍容風紀等,但不對社會車輛行使管理權。例如,福州警備司令部曾對軍車進行糾察。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演變或軍事職能細節,可參考權威詞典或軍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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