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太常寺。 唐 李商隱 《為濮陽公祭太常崔丞文》:“棘署選丞,仍見 譙元 之入;章臺辟掾,方喜 趙嘉 之來。”
(2).大理寺的别稱。 清 厲荃 《事物異名錄·宮室·貢院》:“歷代沿革,大理寺曰棘署,又曰北寺。”
棘署是中國古代對司法官署的别稱,特指主管刑獄事務的機構。該詞由"棘"和"署"二字構成:古時官署外常種植棘樹象征司法威嚴,"署"即指官衙機構。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最早見于《舊唐書·刑法志》,多用于唐宋時期代指大理寺。
從職能範疇來看,棘署主要負責案件審理、囚犯管理及刑罰執行。《中國曆史大辭典·法制史卷》指出,其建制可追溯至周代的"棘木之下"審判制度,至隋唐時期形成完整的三司推事體系。宋代文獻《宋會要輯稿·職官》記載,棘署官員需佩戴特制獬豸冠,象征公正執法。
在建築規制方面,明清兩代《工部則例》規定,刑部衙門須在照壁前種植九株棘樹,取"九棘三槐"的典故。這種植物配置既符合《周禮·秋官》"面三槐,三公位焉;左九棘,卿大夫位焉"的禮制要求,也強化了司法場所的莊重氛圍。
“棘署”是一個古代官署機構的名稱,其含義根據曆史文獻記載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
指太常寺
唐代李商隱在《為濮陽公祭太常崔丞文》中提到“棘署選丞”,這裡的“棘署”即代指太常寺。太常寺是古代掌管禮樂、祭祀等事務的重要機構。
大理寺的别稱
清代厲荃在《事物異名錄》中明确記載:“大理寺曰棘署,又曰北寺。”大理寺為古代司法機構,負責案件審理和刑獄事務。明代孔貞運的《明兵部尚書節寰袁公墓志銘》中“鸾捷棘署”也印證了這一用法。
補充說明: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機構職能或曆史演變,可參考《事物異名錄》等古籍或唐代李商隱相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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