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cond wife] 指元配死後續娶的妻子
(1).古代諸侯的夫人稱元妃,元妃死後,次妃代理内事,叫“繼室”。《左傳·隱公元年》:“ 惠公 元妃 孟子 。 孟子 卒,繼室以 聲子 。”
(2).後世凡正室亡故,侍妾扶正,亦稱繼室。 宋 張齊賢 《洛陽搢紳舊聞記·張相夫人始否終泰》:“ 張相 共獲婦女十餘人,獨寵待士子之妻深厚。數歲, 張 之正室亡,遂以士子之妻為繼室。” 清 嚴有禧 《漱華隨筆·封繼妻》:“ 蘇 廣陵 人,本 貴溪 妾,以嬖立為繼室。”
(3).續娶;續娶之妻。 宋 葉適 《張令人墓志銘》:“新有田五畝,夫之伯氏鰥也,将繼室,而不得具禮,夫人曰:‘鬻此田耳。’”《水浒傳》第九八回:“那 仇申 頗有家資,年已五旬,尚無子嗣,又值喪偶,續娶 平遙縣 宋有烈 女兒為繼室。” 李廣田 《金壇子》:“老紳士的夫人早已去世,為了看守家裡的財産,老紳士還特地娶了一個繼室。”
繼室是漢語中表示婚姻關系的傳統稱謂,指男子在原配妻子去世或離異後,後續迎娶的正妻。其詞義包含禮法制度、宗族倫理雙重屬性,需結合曆史文化背景理解。
一、詞源解析
該詞最早見于《禮記·昏義》中“繼室以明嫡庶”,指延續宗法制度下嫡長子繼承制的婚姻形式。東漢鄭玄注疏強調“繼室雖續娶,仍屬正嫡”,體現古代宗族對正妻地位的嚴格界定。
二、傳統用法
《漢語大詞典》定義為“續娶之妻”,強調與原配同屬“三書六禮”明媒正娶範疇。清代《清史稿·後妃傳》記載乾隆帝繼後那拉氏“以繼室入主中宮”,顯示該詞在官方文書中的規範性使用。
三、現代語義擴展
《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補充說明:“現代也用于非正式語境代指再婚配偶”,詞義從宗法術語演變為社會通用詞彙。但法律術語中已統一采用“再婚”表述。
四、社會文化背景
據《中國婚姻史》研究,繼室制度與古代“七出三不去”律令直接相關,确保家族財産繼承與祭祀延續。現代社會學研究指出,該詞仍隱含與原配比較的倫理語境,區别于“續弦”的口語化表達。
“繼室”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中的術語,其含義在不同曆史時期和社會階層中有所演變。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繼室指原配妻子(正室)去世或離異後,男子續娶的妻子。其核心特征包括:
概念 | 區别點 | 來源依據 |
---|---|---|
填房 | 特指續娶未婚女性或寡婦 | 、10 |
妾室 | 始終為側室,需扶正才成繼室 | 、4、8 |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記載或地域性差異,可查閱《左傳疏》《洛陽搢紳舊聞記》等古籍,或參考、4等來源的擴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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