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續娶之妻。對元配而言。 宋 王安石 《尚書度支郎中葛公墓志銘》:“鄉邑 孫氏 ,今祔以葬者,公元配也 萬年縣君 範陽 盧氏 ,公繼配也。” 清 葉廷琯 《吹網錄·廬陵文王惕甫評本》:“然則 文忠 元配乃 胥氏 ; 楊大雅 女,蓋已繼配; 薛 則其再繼矣。”
繼配是漢語中對婚姻關系的一種特定稱謂,指男子在原配妻子去世或離異後,再次正式迎娶的妻子。這一詞彙源于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強調婚姻的延續性與宗法秩序。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繼配”特指“原配妻子亡故後續娶的正妻”,其地位與原配同等,區别于“妾”或“側室”。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繼”字本義為連續、接續,《說文解字》中記載“繼,續也”,而“配”則指婚配、配偶,《禮記·曲禮》有“庶人曰妻,士曰婦人,大夫曰孺人,世婦曰妃,嫔曰配”的等級劃分。兩字組合後形成“繼配”這一複合詞,最早見于《清史稿·禮志》中“皇考繼配皇後”的官方記載。
在具體使用中需注意三點特征:
與“續弦”“填房”等近義詞相比,“繼配”更強調宗法制度下的正統地位。清代學者趙翼在《陔餘叢考》中特别辨析:“繼室為嫡,填房為庶”,說明繼配在家族祭祀、財産繼承等方面享有與原配同等的權利。現代漢語使用中,該詞常見于法律文書、族譜編纂及曆史研究領域。
“繼配”是漢語中對婚姻關系的特定稱謂,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指男子在原配妻子去世後,再次明媒正娶的妻子。這一概念與“元配”(即第一次正式婚姻的妻子)相對。例如宋代王安石在墓志銘中記載的“繼配”案例,就明确區分了元配與續弦的妻子。
與“改配”的區别
在傳統家譜文化中,“繼配”特指原配亡故後的再娶,而“改配”則指與原配離異後的再娶。這種區分體現了古代對婚姻狀态變化的嚴謹記錄。
文化背景與使用場景
近義詞與反義詞
使用示例
如:“錢穆赴港後,繼配張氏與諸子女皆留在大陸”,這類表述常見于人物傳記或曆史記錄,強調婚姻關系的延續性。
提示:若需查閱具體古籍案例,可參考、3、4的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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