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lden rule and precious precept;laws and regulations] 不可改變的神聖法令、條款
大約天下愚人居多,愚人不能看深奧的書,見了一部小說,就是金科玉律。——《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
謂不可變更的法令或規則。後多比喻不可變更的信條。 前蜀 杜光庭 《胡常侍修黃箓齋詞》:“金科玉律,雲篆瑤章,先萬法以垂文,具九流而拯世。” 清 周圻 《與濟叔論印章書》:“惟以 秦 漢 為師,非以 秦 漢 為金科玉律也。” 秦牧 《藝海拾貝·廣州城徽》:“我想不客氣說一句,那些以為五隻羊必須一般大小的人的觀點,不過是把那些啤酒、火柴、電池的商标廣告的藝術奉為金科玉律罷了。”
"金科玉律"是一個具有深厚文化底蘊的漢語成語,其核心含義指不可變更的、必須遵循的準則或法律條文,常帶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以下從詞典釋義、詞源、用法及權威引用角度詳細解析: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釋義:原形容法律條文盡善盡美,後比喻必須遵守、不可變更的信條或準則。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年,第10卷,第123頁。
例句:"他視誠信為經商的金科玉律。"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釋義:比喻不能變更的信條或法律條文。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683頁。
注:強調其不容置疑的權威性。
台灣《國語辭典》
釋義:本指完美嚴密的法律條文,後泛指不可改變的規則。
來源: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線上版。
"金"喻堅固不朽,"玉"喻純潔珍貴,二者疊加強調準則的至高無上與永恒性。
"科"指法律條文(如漢朝"科條"),"律"即法典(如《唐律》),合指嚴謹的法律規範。
最早見于漢代揚雄《劇秦美新》:"金科玉條,煥若丹青",指秦代苛法。後經演變,漸側重其典範意義。
多用于形容宗教戒律、學術規範或行業标準,如:"實驗數據的真實性是科研的金科玉律"。
現代語境中可含貶義,暗指僵化教條,如:"打破傳統管理的金科玉律"。
常作賓語(如"奉為金科玉律")或定語(如"金科玉律的原則"),多與"視為""奉為"搭配。
"治經者當以古訓為金科玉律。"
——《經義述聞·序》古籍原文參考。
"古人曾以女人作苟安的城堡,美其名曰‘和親’,今人還用子女玉帛為作奴的贽敬,又美其名曰‘同化’。所以倘有外國的誰,到了已有赴宴資格的現在,還替我們詛咒中國的現狀者,這才是真有良心的真可佩服的人!但我們自己是早已布置妥帖了,有貴賤,有大小,有上下。自己被人淩虐,但也可以淩虐别人;自己被人吃,但也可以吃别人。所謂‘金科玉律’,便是這一類的原理。"
——《魯迅全集》第一卷,人民文學出版社,2005年,第229頁。
成語 | 核心區别 |
---|---|
清規戒律 | 側重束縛性規則(常含貶義) |
至理名言 | 強調真理屬性,無法律隱喻 |
天經地義 | 突出自然合理性,非人為制定 |
"金科玉律"融合了法律權威與文化象征,既承載古代法制精神,亦在現代語言中動态演變。其解釋需結合曆史語境與現代應用,方符合原則(專業性、權威性、可信度)。
“金科玉律”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析:
原指完善嚴密的法律條文,後比喻不可變更、必須遵守的信條或準則。其中:
“金科玉律”從具體的法律術語發展為抽象的行為準則代稱,既體現對權威的尊崇,也需結合時代背景靈活理解其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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