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各省向朝廷上交的饷項。《清會典·戶部七·田賦》:“凡解餉,有京餉,有協餉,按其水陸之程而給以資。”
京饷是清代財政體系中的專有名詞,指各省地方政府向中央解送的財政款項,主要用于維持京師行政機構運轉、八旗官兵俸饷及皇室開支。根據《清史稿·食貨志》記載,該制度起源于順治年間定制,各省需按定額将地丁銀、鹽課、關稅等收入解送戶部銀庫,構成國家財政的核心來源。
在解送方式上,京饷初期采取“春秋二撥”制度,由戶部根據各省收支狀況劃定解送額度。據《清代賦稅政策研究》所述,鹹豐朝後因太平天國運動導緻傳統解饷路線受阻,逐步改為“厘金抵撥”與“協饷改撥”相結合的模式。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推行新政後,隨着現代銀行體系的建立,京饷制度逐漸被國庫集中收付制取代。
這項制度演變折射出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博弈,如《中國財政通史·清代卷》指出,同治年間督撫截留京饷現象頻發,迫使朝廷在光緒九年(1883年)修訂《京饷章程》,強化解饷考核。甲午戰争後,京饷年額增至800萬兩,約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15%,其征收與分配直接影響清代國家機器的運轉效能。
“京饷”是清代財政體系中的專有名詞,指各省向朝廷上繳的固定饷項,主要用于維持中央財政運轉。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京饷是清代各省定期解送至京城的財政款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用途涵蓋軍費、官員俸祿及宮廷開支等,體現了中央對地方財政的集中管理。
曆史背景與運作方式
財政影響
文獻依據
《清會典·戶部七·田賦》明确記載:“凡解饷,有京饷,有協饷,按其水陸之程而給以資”,說明其與“協饷”(省際財政支援)共同構成清代饷項體系。
京饷制度反映了清代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博弈,其定額化與彙兌方式適應了晚清動蕩局勢,但也加速了地方財政自主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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