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官民有冤屈,經地方最高級官署審判仍不能解決時,可赴京向都察院及步軍統領衙門控訴,謂之“京控”。《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六回:“這件事鬧不清楚,我一定丢了功名;我的功名不要緊,隻怕京控起來,那時就是堂翁也有些不便。”
京控指清代民衆因地方司法不公或冤屈無法解決時,赴京城向中央司法機關(如都察院、步軍統領衙門)呈遞訴狀的行為,是古代直訴制度的一種形式。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點:
字義與程式
“京”指京城(北京),“控”意為控告、申訴。合稱即“赴京控告”,特指跨越地方司法層級,直接向中央機構鳴冤。程式上需提交書面呈詞(訴狀),由都察院等衙門審查後決定是否受理或發回重審。
曆史背景與功能
清代司法實行逐級審轉制,地方官員若徇私舞弊,易緻冤案積壓。京控為民衆提供了最後的救濟渠道,旨在維護司法公正性,緩解社會矛盾。例如《清史稿·刑法志》載:“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呈訴者,名曰京控。”
實踐局限與影響
京控雖具監督地方的作用,但受交通成本、官僚阻撓及中央處理能力限制,實際效果有限。部分案件需“叩阍”(直接向皇帝申訴),風險極高。這一制度反映了傳統司法體系的層級性與中央集權特征,也為研究清代法治與社會矛盾提供了重要視角。
參考資料來源
“京控”是清代司法制度中的一項特殊申訴機制,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定義與流程
京控指清代官民在地方最高司法機關(如省一級審判)無法解決冤屈時,可赴京城向都察院或步軍統領衙門遞交訴狀,請求中央審理。這一制度為地方司法不公提供了補救渠道。
受理機構
主要受理機構為都察院(負責監察百官)和步軍統領衙門(負責京城治安)。京控需通過正規文書投遞,而非直接“告禦狀”,這區别于更直接的“叩阍”制度。
制度背景
實施與局限性
盡管制度設計上有進步意義,但實際執行中仍存在弊端。例如,中央機構可能因案件積壓或地方勢力幹預而難以有效審理,部分案件最終不了了之。清末小說《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便提及京控可能引發官員間的權責糾紛。
評價:京控體現了清代司法體系的層級監督特點,雖在形式上保障了申訴權,但受限于官僚體制效率和社會階級矛盾,其實際救濟作用較為有限。
百靈半半拉拉秉筆秉筆太監不吝賜教漕運雌雷存追大賓稻粱謀大阮大走二哲煩暴燔爇翻正風靡雲蒸分途分物負字甘醴孤睽還有晖晖蹇廢講肄江渚減折激潮叽哩咕噜空殼子蠟彈辌車厘革靈快面店婆心倩代搴陟青袅青焰忍事三木樓訾三鳥山郡水裩疏辣辣説溜了嘴思榦司賬訴理縮地陶匏填街塞巷穨顔駝曲刓弊無忝嫌長道短下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