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官民有冤屈,經地方最高級官署審判仍不能解決時,可赴京向都察院及步軍統領衙門控訴,謂之“京控”。《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六回:“這件事鬧不清楚,我一定丢了功名;我的功名不要緊,隻怕京控起來,那時就是堂翁也有些不便。”
“京控”是清代司法制度中的一項特殊申訴機制,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定義與流程
京控指清代官民在地方最高司法機關(如省一級審判)無法解決冤屈時,可赴京城向都察院或步軍統領衙門遞交訴狀,請求中央審理。這一制度為地方司法不公提供了補救渠道。
受理機構
主要受理機構為都察院(負責監察百官)和步軍統領衙門(負責京城治安)。京控需通過正規文書投遞,而非直接“告禦狀”,這區别于更直接的“叩阍”制度。
制度背景
實施與局限性
盡管制度設計上有進步意義,但實際執行中仍存在弊端。例如,中央機構可能因案件積壓或地方勢力幹預而難以有效審理,部分案件最終不了了之。清末小說《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便提及京控可能引發官員間的權責糾紛。
評價:京控體現了清代司法體系的層級監督特點,雖在形式上保障了申訴權,但受限于官僚體制效率和社會階級矛盾,其實際救濟作用較為有限。
《京控》是一個複合詞,由兩個詞彙組成:《京》和《控》。它可以指代“北京市控制”,更常用的解釋是指“京津冀一體化城市空間管理和發展控制”。
《京》的部首是“亠”,總共有三筆。
《控》的部首是“手”,總共有十三筆。
《京控》一詞來源于中文語境中的城市規劃和管理需要。
在繁體字中,京控可寫作: 鏡控(鏡:鏡子的鏡)
在古時候,京控使用不同的字形來書寫。舉個例子,
《京》可以寫成“京”或“亰”,它們都指代北京。
《控》可以寫成“㝩”或“倥”,它們都指代控制。
以下是一些使用《京控》的例句:
1. 為了實現京控目标,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2. 因為京控政策的實施,城市的發展受到了限制。
3. 京控将促進京津冀地區的協調發展。
組詞:京津冀控制、京控區域、控制情況等。
近義詞:城市限制、發展控制、城市規劃等。
反義詞:自由發展、無控制、無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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